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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5年+百万罚单!生产儿童“毒面霜”终被“顶格”严惩

更新时间:2025-03-20 09:26  浏览量:2

“屡教不改”。

文 | 孙晓燕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及化妆品行业,引发业内讨论。

公告显示,2021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管理广州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婴某某婴肤霜”“婴某某益生元身体乳”“红某某婴儿护肤黄金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2年2月至5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一批涉案的婴幼儿化妆品。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婴幼儿化妆品中分别检出“赛庚啶”“卤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

据了解,赛庚啶是一种抗组胺类药物,用于治疗过敏反应,但长期接触可能引发皮肤刺激、菌群失调等问题。氯倍他索丙酸酯和卤倍他索丙酸酯均属于超强效糖皮质激素,具有抗炎、抗过敏作用,但滥用会导致严重副作用,如激素依赖性皮炎、皮肤萎缩等。而部分企业为追求“快速见效”,违规添加此类药物成分,如本案中被告人便针对婴幼儿易发的湿疹、红疹等问题,在婴幼儿产品中添加上述成分,试图利用糖皮质激素的强效抗炎作用吸引消费者,但忽视长期健康风险。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相关监管条例,上述成分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

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31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含禁用成分的婴幼儿化妆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某某、恒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吴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禁业后,吴某某仍屡教不改,再次“换壳归来”。

公告显示,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义注册广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婴幼儿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为非法牟利,吴某某在该公司生产的“筱某某婴亲霜”“杏某某臻护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上述婴幼儿化妆品金额共计17000元。后中某公司对上述婴幼儿化妆品进行召回,未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296元。

化妆品报通过行政处罚书、相关地址、电话等信息查证得知,上述涉事企业分别为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于同年5月6日对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6万余元,并就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事实上,随着中国化妆品行业日益走向规范化,政策监管日趋严格完善。吴某某这样屡屡犯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屡教不改的案例,最终也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而这一典型案例的通报也为广大化妆品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何地,必须死守法律红线,才能推动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