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6-03-10 09:50:07 浏览量:1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是法治德阳建设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德阳深入贯彻男女平等与儿童优先原则,统筹政法、妇联、民政、工会等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维权难题,用心用情守护家庭幸福与成长安全。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116周年之际,
集中展示精选具有代表性、警示性与指导性的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人身保护、监护权、劳动权益等群众关切领域,呈现我市在依法维权、矛盾化解、精准救助等方面的实践成效。
案例是最直观的法治教材。本次展示旨在凝聚社会共识、强化法治意识,引导妇女儿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各部门完善协同保护机制,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共治合力,为建设平安德阳、法治德阳注入温暖力量,让女性平等绽放、儿童向阳成长。
典型案例(四)
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让“无形付出”化为“有形补偿”
——江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江某(女)与王某1(男)于2015年10月相识,双方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17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1生育一女王某2。江某曾于2022年8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江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
庭审中,江某自述从202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王某2一直随江某及其父母生活。江某提供淘宝购买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等,拟证明2022年7月至庭审时,孩子的消费支出。王某1对此辩称,从2022年7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分居后女儿没和被告一起生活,具体和谁生活不清楚。王某1认可从2022年7月起双方分居后,就没有向江某进行转账,支付费用。对于江某提供的淘宝购买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等不清楚,不认可。
另查明,江某从怀孕开始就没有工作,一直在家里带孩子。该期间,王某1做生意,每月向江某支付了生活费。双方分居后,江某于2022年9月就职于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月均收入3000元。
调查过程及结果:
旌阳法院在受理江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在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希望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案件开庭审理。
案件结果: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王某2的抚养问题。王某2年龄尚幼且一直随母亲江某共同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保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王某2由江某直接抚养为宜。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如果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某2大学毕业时止。若王某2未就读大学则支付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分居期间,江某携王某2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独自负担女儿生活支出,王某1自认从2022年7月起未支付抚养费,江某要求王某1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理由正当,法院审查在案证据考虑王某2支出及王某1负担情况酌情判处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用共计19200元(1200元/月×16个月),此后抚养费按2000元/月标准判付。即截至2023年12月,被告王某1应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抚养费共计23200元(19200元+2000元/月×2个月),从2024年1月起按2000元/月标准按月支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应保障被告对王某2探望的权利。同时希望原、被告双方不要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影响小孩的正常成长,共同为小孩营造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
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从该房产的首付款出资情况来看,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转账50000元,原告辩称被告转账的50000元系赠与,但原告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两次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及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时间,法院认定在支付首付款期间转账的40000元属于被告的出资款,首付款支付完后再转账的10000元不属于出资款;其次,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为结婚而共同购房的合意。法院认为,原、被告2015年10月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原告于2017年8月购买案涉房屋,2017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确认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结合案涉房屋首付款出资情况、购房时间、结婚登记时间等,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婚前为结婚而购买案涉房屋。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原、被告对案涉房屋目前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对房屋价值申请鉴定,故案涉房屋按份额进行分割较为适宜。截至2023年10月2日,案涉房屋剩余本金191276.11元未偿还,考虑到还贷的便捷性,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江某一人负责偿还较为适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综合上述出资比例、还贷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江某享有案涉房屋80%的份额,被告王某1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房贷支出24768.43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贷款借贷与偿还均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案涉房屋已进行分割,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被告互相主张的债务问题。原、被告双方对相应借款事实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对对方主张的债务存在异议,该债务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当中不予处理为宜,可由案外人与原、被告另案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家务补贴金30000元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一直在做生意,原告从怀孕后便没有工作,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家务劳动,对家庭,特别是对女儿生活起居、成长教育等方面付出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贴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持续时间、原告承担家庭义务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情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离婚补偿款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江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23200元。从2024年1月起至王某2大学毕业时止(若王某2未就读大学则支付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王某1每月20日前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抚养费2000元;
三、登记在原告江某名下的房屋系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1的共同财产,由原告江某享有80%的份额,被告王某1享有20%的份额。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江某自2023年11月起负责偿还本息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支付离婚补偿款10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典型意义:
这是旌阳法院首例支持离婚劳动补偿的案件。长期以来,照顾家人、抚养子女、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家务劳动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承认,在现代社会中,承担这些劳动的往往是女性,婚后有些女性甚至放弃工作专心投入家庭,但是这些付出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完善了原婚姻法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对家庭妇女而言,该条款的意义不是一句“可以拿到钱”那么简单,而是把她们多年“看不见、算不清、说不出”的付出,变成了法律上“看得见、算得清、拿得到”的权利。把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与“在外挣钱”等价,赋予她们同等的尊重。通过构建离婚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