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从男童虐死案看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突围
发布时间:2025-04-24 17:32:12 浏览量:15
当施暴者是至亲时,法律往往在“家庭自治”与“公权介入”的夹缝中进退失据。本文以山西男童案为切入点,结合近年典型案例,剖析虐童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并提出立法与司法改进建议。
一、热点概述
2023年,张某侨长期遭受生母谢某及继父王某虐待,包括肋骨被踩断、耳膜出血等,最终被虐致死。尸体被裹入塑料袋埋入墓地,生母协助抛尸并伪造寻子视频。
2023年5月4日,临晋镇居民谢某某向临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0周岁的儿子张某侨5月3日凌晨在临晋镇下豆氏村离家出走未归,请求临猗县公安局帮助寻找。
同年5月8日,临猗县公安局发布协查通报称,有线索请与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公安机关经核实后给予1万元奖励。
同年5月23日,“失联”约20天的张某侨被确认死亡,遗体系在继父王某老家下豆氏村的墓地被发现。警方抓获的嫌疑人,是张某侨的生母谢某和继父王某。
2025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继父王某认罪态度良好,律师主张其因“协助掩埋尸体”且初犯应获轻判;生母谢某则承认直接施暴,可能面临更重刑罚。
二、律师观点
1.法律体系结构性缺陷
罪名分立导致轻纵:我国未设独立“虐待儿童罪”,施暴者常以虐待罪轻判。例如,河南小辛怡案中施暴者仅获无期徒刑,而类似行为在美国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证明标准过高:故意杀人罪需证明“追求死亡结果”,但多数虐童案中施暴者以“管教过当”辩解,司法机关常因证据不足降格处理。
2.监护权制度失灵
生父/母的“二次伤害”:上海黄梓澈案中,生父黄某默认同居女友施暴,甚至阻挠生母探视,但法律未将其纳入共犯追究。
探视权形同虚设:离婚后非监护方难以及时发现子女受虐,如山西案中生父在案发20天后才知晓真相。
3.社会支持系统缺位
强制报告制度虚化:教师、医生等“发现不报”无实质追责,上海黄梓澈案中邻居多次目击虐待却未报警。
心理干预空白:施暴者(如生母谢某)可能存在心理扭曲,但司法程序缺乏强制心理评估机制。
三、律师建议
1.立法层面:填补制度漏洞
(1)增设虐待儿童罪:参考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将虐待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定“最低刑期10年”,并引入“危险监护权人黑名单”。
(2)扩大不作为犯罪认定:对默许虐待的生父母或继父母,适用《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或第232条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如黑龙江虐童案中生父因纵容被判无期徒刑。
2.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
(1)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可参照内蒙古3岁女童案(施暴女友判死刑),明确“长期虐待致死者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罪”的裁判规则。
(2)建立儿童证人保护机制:允许社工、心理专家辅助取证,避免幼童因恐惧无法陈述真相。
3.社会层面:织密保护网络
(1)强制报告+快速响应:借鉴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规定教师、医生等“见伤必报”,24小时内启动调查。
(2)监护权动态监测:民政部门联合社区,对重组家庭、曾有家暴记录的家庭实施定期家访,如发现异常立即启动临时监护。
4.技术赋能:构建智能预警系统
(1)AI伤痕识别:医院接入人工智能系统,自动识别疑似虐待伤并推送报警。
(2)电子脚环监控:对曾有虐待前科的监护人强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实时追踪行为轨迹。
山西男童张某侨的悲剧,叩问着每一个法律人的良知。当生母举起屠刀、继父掩埋尸体时,我们不能再以“家务事”为借口退缩。唯有打破传统亲权观念,构建“国家亲权”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照亮童年暗角的灯塔。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正义女神挥剑的力量,源于她护佑弱者的决心。”虐童案的根治,不仅需要法律的利剑,更需要全社会对儿童权益的敬畏与觉醒。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