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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南雄一儿童坠亡:装修未完工提前入住,官方: 非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5-10-28 08:45:05  浏览量:2

2025年8月4日18时40分

韶关南雄市某小区一正在装修的住宅

发生一起7岁男童坠亡事故

死者家属向当地应急管理局上报

认为涉嫌生产安全事故及犯罪

然而,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该事故并非生产安全事故

这起悲剧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事发小区某住宅开始装修,在装修西南卧窗户时,业主李*甲根据装修工人谢**的建议对装修西南卧窗户进行设计更改,具体施工时,原来窗户被拆除,由谢**要求王**将新玻璃推拉窗向外推移后安装,使得原来玻璃窗外的户外窗台纳入户内窗台,形成一个高88厘米、纵深70厘米的户内窗台,并在玻璃窗外安装了防盗网,防盗网上安装了一扇向外开的长148厘米、宽68厘米的长方形逃生窗,在逃生窗安装完成后,安装工人用绑扎绳将逃生窗开关处进行了安全绑扎。

2025年8月2日,业主黄*甲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了装修验收的申请,物业公司派遣楼管谭**前往该小区涉事住宅对房屋主体和梁柱进行装修初验,初验验收合格后物业开具填写了《装修验收申请表》,因为业主黄*甲说要等业主李*甲签字,所以业主签字空缺。此时,该住宅主体已经装修完毕,还剩配套设施客厅冰箱柜和阳台西侧外墙板没有做完,基本上不影响居住。8月2日、8月3日,业主李*甲一家实际已入住了该小区某住宅,计划于8月4日举行入伙仪式,并将西南卧(事故发生房间)分配给了大儿子李**居住。

2025年8月3日,由于配套设施客厅冰箱柜和阳台西侧外墙板还没有施工完毕,8月3日下午,装修工人谢**前往该小区某住宅进行施工,由于阳台西侧外墙板的安装必须穿过西南卧的窗户外出才能施工,而当天下午业主的大儿子李**和小儿子李*乙在西南卧睡觉,因此谢**先干完另外的工程就离开了。

晚上20时00分,谢**来到该小区某住宅西南卧打开逃生窗后,开展阳台西侧外墙板安装施工,施工中途由于外墙板安装所需要的胶水用完了,而此时外墙板还未安装完成,谢**于是计划过几天再来完成施工。谢**关上逃生窗并用绳子将未安装完成的外墙板进行固定,连接在逃生窗上,防止外墙板坠落,最后关上了玻璃窗。由于业主家成年人均不在家,谢**告知业主家的大儿子李**和小儿子李*乙,“那股绳不准剪,等它干了,我还要过来,胶水不够”。20时30分,谢**离开了业主家。

2025年8月4日,业主李*甲、业主黄*甲(夫妻双方)家举行新房进伙仪式。中午在外面饭店聚餐完后,邀请业主李*甲三嫂子一家2人(母女)、业主李*甲妹妹一家4人(夫妻和2个女儿)、李*甲弟弟1人、业主黄*甲母亲1人、业主黄*甲哥哥一家2人(夫妻)、业主黄*甲姐姐一家4人(夫妻、女儿、儿子)共计14人到新居做客。

13时30分许,众人来到新居,到达之后大人们在客厅看电视、聊天,小孩子均在客厅玩手机,过了一段时间,大人们要用手机,小孩子们没手机玩就开始组队玩耍。其中,李*甲小儿子李*乙(11岁)、李*甲妹妹的女儿叶**(11岁)、黄*甲姐姐的儿子张**(7岁)组队在家里玩捉迷藏。

18时30分左右,叶**负责寻找,李*乙、张**负责躲藏,二人躲藏至西南卧,张**躲藏至西南卧窗台上的窗帘后面,并拉了窗帘挡住自己,此时张**向窗户外的逃生窗方向靠了一下,李*乙目击张**从逃生窗掉了出去。李*乙很慌张,想到楼下去看一下张**是不是真的掉下去了,在西南卧门口遇到叶**,二人出门乘电梯前往一楼寻找,到达一楼没出电梯,想到应该先告诉大人,于是又乘电梯返回该小区某住宅,返回后在客厅首先遇到业主李*甲的大儿子李**,李*乙将事情告诉了李**。

18时45分,李**得知后立刻前往西南卧查看,并关好已经打开的逃生窗,大声询问“谁把玻璃窗户打开了”,将情况告诉大人。大人们听到情况后很慌张,把所有房间寻找一遍没有找到张**。张**的母亲黄*乙首先和两个亲戚乘电梯到一楼沿着西南卧窗户对应的草坪寻找张**,没有第一时间找到。然后,所有的亲戚都下来了一楼寻找,黄*甲首先发现张**坠落在西南卧正下方一草坪上的灌木丛里,李*甲立即将张**从灌木丛中抱出来放在草坪上进行人工呼吸急救,黄*甲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后,急救人员对张**进行了抢救,认定张**没有生命体征,家属要求送医院抢救,120救护车尊重家属心情和要求将张**送往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经医护人员确认,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及性质

▷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对南雄某小区“8·4”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了解,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张**不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捉迷藏过程中,由于年龄尚小,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极低,不能正确判断周边不安全因素,倚靠未闭锁紧固的逃生窗,导致其本人高处意外坠亡。

2.间接原因

(1)业主安全意识薄弱。事发住宅未完全装修完毕,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业主李*甲一家提前申请验收,实际入住并组织亲戚到新房举办进伙仪式,造成张**等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的环境中。

(2)安全警示及防护不到位。装修工人谢**在因为材料短缺停止施工离场前未将施工相关情况告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未有效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造成业主没有有效辨识危险环境,并安排未成年人居住。

(3)家长监护及安全教育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事故发生时,3名未成年人独自在房间玩耍,房间紧闭,家长们在客厅玩手机、看电视、聊天,长时间脱离监护视线。

▷ 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认为:

1.该起事故不符合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8月4日事发当时,装修工人谢**未在事发住宅进行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与调查的“发生事故当日事故现场未见作业工具,当日未进行装修施工生产作业,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不符合,故该事故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2.该事故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一、总说明:(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8.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自然人从事小作坊、小窝点、小矿洞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装修工人谢**属于个体装修工人,其所进行的墙面木板安装作业是按照业主的作业要求进行的,不属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的统计要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南雄某小区“8·4”高处坠落事故是发生在家庭住户内的一起意外高坠事故。

其他调查情况

根据受害人家属及其委托人认为关于该起案件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情况,事故调查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及事故犯罪方面。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情形。

(二)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从法律视角深入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一犯罪类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这种行为包含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依据《民法典》对于公共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公共区域是指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聚集、使用的场所。在本起事故中,涉事住宅于8月2日经物业管理公司完成装修验收,在8月2日、8月3日,业主一家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并于8月4日举行了入伙仪式。该房屋作为特定业主的私人居住空间,仅服务于该业主及其家人,并不具备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属性,明显不符合公共区域的范畴,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其他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不构成安全生产及事故犯罪、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来源:韶关南雄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