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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首家电视台播映动画片作为制作费的支付条件,试播算播映吗?

发布时间:2025-09-25 14:45:00  浏览量:1

【原创】文/汐溟动画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将首家电视台播映作为制作费尾款的支付条件,合同没有约定播出形式。委托方负责动画片的发行,首家电视台播映动画片后,制作方要求其支付制作费尾款,委托方以动画片系试播为由拒绝。该种情形下,委托方拒付制作费尾款的行为是否违约?甲与乙就共同投资动画片的开发工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按比例对项目进行投资,甲出资项目总投资的75%,以货币出资,乙出资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技术、剧本等出资。乙负责动画片的制作。甲20%余款于本项目作品首家电视台播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实践中,动画片获得发行许可证,说明动画片内容及质量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能够在电视台发行播映,说明动画片质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该案中,从涉案合同约定的目的看,动画片在首家电视台播放的意义通常在于动画片公开发表,其质量获得电视台的认可,涉案动画片具备公开播映的质量条件,也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进而负责制作的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动画片内容及质量不但获得主管机关的审核,具备发行的合法条件,而且也获得播出平台的认可,能够创造市场价值。甲以电视台播映作为余款支付条件意在实现前述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讲,试映与正常播映没有本质区别,试映也可实现前述目的。本文案例改编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