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5-09-23 12:00:00 浏览量:1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我国刑法中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人格尊严与身体不受侵犯的重要条款,其内容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从法条具体内容来看,该条款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明确了 “强制猥亵他人” 与 “侮辱妇女” 两种行为的基本量刑档次,其中 “他人” 涵盖男性与女性,打破了以往仅侧重保护女性的局限,体现了法律对所有公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则界定了行为的强制性,即违背被害人意志,通过压制反抗等手段实施侵害,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
第二款针对情节加重情形作出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实施、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会对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感造成更大冲击,“其他恶劣情节” 则需结合具体案件,如多次实施、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综合判断,该款通过提高量刑幅度,强化了对严重侵害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三款专门针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该款不仅将猥亵儿童行为单独列出,还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明确了四项加重情节,体现了对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从立法目的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设立,既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法律对 “猥亵”“侮辱” 的界定不断细化,不再局限于传统认知中的身体接触,还包括通过语言、图像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一调整更贴合当下社会的犯罪形态,有效填补了法律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需重点把握 “违背被害人意志” 这一核心要素。对于成年人案件,需结合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当时的环境等证据综合判断;对于儿童案件,由于儿童认知能力有限,法律明确无论其是否 “同意”,只要实施猥亵行为即构成犯罪,同时对 “儿童” 的年龄界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确保对低龄群体的全面保护。此外,该条款的适用还需区分与强奸罪、侮辱罪等罪名的界限,避免罪名混淆导致量刑不当。
从社会意义而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严格实施,不仅能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更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为公民营造安全、尊严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在儿童保护领域,该条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互衔接,形成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推动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总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条款,其内容设定科学合理,司法适用严谨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该条款的适用将更加精准,为公民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筑起更坚固的法律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