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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儿童玩耍相撞受伤,监护缺位家长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02 16:12:26  浏览量:2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6岁的梁某在单元楼前的道路上玩耍,同龄人徐某在该道路上骑行滑板车,二人均无成年家属陪同。在此期间,梁某跑着经过正在骑滑板车的徐某,跑动中突然偏向至徐某前方,二人相撞均摔倒。当日19时,经骨伤医院检查,梁某被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并于2024年9月25日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徐某的母亲李某认为,女儿徐某属于正常骑行,速度适中且未违反小区管理规约。梁某玩耍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突然变向,从而绊倒了正常骑行的徐某,梁某的受伤与其自身行为有直接原因。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

郑州市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梁某和徐某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梁某的监护人未履行照管义务,未能预见幼儿独自奔跑的风险,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主要责任;低龄儿童在无人监管下操作滑板车存在风险,徐某监护人李某同样未履行陪同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共计10967.78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包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缺乏对事物及行为的基本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对其安全教育及监管缺乏足够的重视,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职责,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自身带来危险,也很有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一旦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父母负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因此,监护人有责任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规则、了解安全常识、同时在其玩耍时做好监管,减少悲剧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七百九十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