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07 17:37:10 浏览量: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持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我市“阳光宝宝卡”或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
持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持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连续满1年以上,且未享受外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可参照执行。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目的的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服务等。具体内容由市残联另行规定。
(三)康复服务机构
我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具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康复服务能力,符合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设立条件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康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增强公共服务效能
确立、公布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救助条件,保障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能获得适合的康复服务。推进儿童康复机构发展,持续增加公办康复机构服务供给和保障能力,引导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经营主体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升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等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市级综合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示范引领作用。
(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加强儿童康复医学发展,畅通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系统,确保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与康复服务有效对接,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儿童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服务。完善覆盖残疾儿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加大基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业。
(三)促进康复与教育融合
持续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提升学校康复服务能力。通过“医教结合”方式,为不同类型和障碍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完善市、区两级特殊教育评估机制,提升基础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儿童医教结合评估质效,增强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高校加强特殊教育相关专业建设。
(四)提升辅助器具服务
丰富创新型、智能化辅助器具产品供给,不断满足残疾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需求,拓展辅助器具指导目录,提高精准适配服务水平。推动更多基本治疗性康复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大特殊教育学习辅具和教具研发力度,在医疗、教育、康复及儿童社会福利等机构中普及便捷、安全的辅助器具。
(五)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儿童生活环境,增强独立自主生活能力。将无障碍理念纳入各类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无障碍体验活动等方式,培育学生尊重和帮助有无障碍需求社会成员的理念,加强教育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残疾儿童适宜融合、参加考试等提供便利。
(六)强化家庭康复支持
为残疾儿童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和社会支持。帮助残疾儿童家庭成员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探索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心理疏导、自助互助等服务,减轻家庭照料负担。建立家庭康复指导长效机制,探索将家庭康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平台。
(七)发展社区康复服务
科学规划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布局,加大康复设施设备资源整合与升级投入力度。依托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康复指导、照料护理、文化体育等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通过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保障残疾儿童尤其孤独症儿童就近便利获得康复服务。加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康复服务保障。鼓励和支持各类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参与残疾儿童救助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残疾儿童的重视程度。
(八)加强残疾预防
普及儿童发育行为科学知识和健康教育,引导全社会了解各类儿童致残风险和防治措施。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对存在先天发育缺陷、遗传疾病或功能受损等高致残风险的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开展动态评估等残疾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我市儿童残疾发生率。
(九)创新科技助残体系
制定完善科技助残政策措施,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强自主研发残疾儿童无障碍产品和技术的示范应用,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探索实现远程诊疗、智能康复等高效服务,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精准化的辅助解决方案,提高残疾儿童的生活品质与自立能力。
三、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由市、区两级残联、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服务及健康管理,对相关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民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社会救助,牵头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医保部门负责完善覆盖残疾儿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康复服务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合法权益,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市、区两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商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属地部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
四、其他
有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阳光宝宝卡”和“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8〕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3〕50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