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7 17:37:13 浏览量:20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市政府于2025年4月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订,并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次修订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推进科技助残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与《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紧密衔接,全面布局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紧扣“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要求,进一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覆盖面,优化康复资源配置,做实做细早期干预和精准康复,为促进本市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明确救助范围、加强政策支持、强化组织保障和其他等四个部分。主要修改内容是:
(一)救助范围。
1.救助对象调整为“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持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我市“阳光宝宝卡”或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持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持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连续满1年以上,且未享受外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可参照执行。”
2.救助内容调整为“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目的的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服务等”,并明确具体内容由市残联另行规定。
3.康复服务机构明确为“我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具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康复服务能力,符合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设立条件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康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支持。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强化残疾预防,普及儿童康复知识和健康教育,对高致残风险儿童实施早期干预,进一步降低我市儿童残疾发生率;三是发展社区康复服务,加大公立康复机构的服务供给,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就便获得康复服务;四是增加科技助残创新和成果转化等,为儿童提供更精准化的康复服务。
(三)组织保障。
明确建立由市、区两级残联、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四)其他。
明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阳光宝宝卡”和“经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诊断为孤独症”的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意见》及相关延期文件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