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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不打小孩日:请放下举起的巴掌

发布时间:2024-05-01 06:11:54  浏览量:17

“再不乖爸爸不要你了”

“数到3,你必须……”

“一天到晚就知道玩”

“要不是为了你我早就”

……

类似这些话,你说过吗

面对自家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熊孩子”

你是否忍不住动手

4月30日是“国际不打小孩日”

也叫“无巴掌日”

请放下你举起的巴掌

下面这起真实案例再次警醒我们

没有一种爱需要用暴力表达

五岁男童被亲生母亲殴打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2024年年初,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辖区某幼儿园5岁男孩轩轩经常被母亲殴打,致其身体多部位受伤,长期生活在不安与恐惧中。经调查,轩轩爸爸常年在外务工,轩轩跟母亲一起生活。轩轩母亲心情烦躁时便打孩子出气,她对自己多次殴打轩轩的事实也供认不讳。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轩轩母亲暴力殴打虐待轩轩的持续时间较长,殴打次数频繁,对孩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可能构成虐待罪,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

未检办案组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立案监督,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与轩轩母亲进行谈话,并将伤痕累累的孩子临时安置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同时针对轩轩父母教育方式不当、法律意识缺失、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联合辖区妇联通过电话联络、入户走访等形式,对轩轩父母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轩轩母亲无工作,长期与社会脱节,这也是造成其殴打轩轩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积极联系社区安排其参加公益劳动。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公安机关已对此案开展立案侦查。

回民区检察院将根据轩轩母亲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家庭教育开展情况,在保证其改变教育方式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对轩轩父亲监护缺失制发督促监护令,同时对接慈善企业持续开展家庭观护工作,给轩轩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检察官提醒

轩轩母亲的行为

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动不动就打骂孩子

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批评教育、训诫与责令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意味着原监护人可以做“甩手掌柜”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抚养费的原监护人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刑事处罚

严重的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面临刑罚的制裁。如果家长长期殴打孩子,对孩子的身体与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则属于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家长偶尔一次怒火中烧殴打孩子致孩子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

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应得到保护

教育工作者

不得随意打骂、体罚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爱之不以道

适所以害之也

请大家依法带娃

每一天都是“国际不打小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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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