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岁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父母起诉!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5-04-22 03:27 浏览量:6
深圳有很多游乐场
游乐场作为孩子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给他们带来欢乐的同时
也潜藏着危险
若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6岁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
父母起诉
2024年4月,6岁的小明与其父母一同到A旅游公司运营的游乐场游玩。小明的父亲购票后,因该园规定1.2米以上的儿童入园无需父母陪同,验票人员没有要求家长进入,小明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
一个多小时后,小明在游乐场海盗船项目内被海盗船船体撞伤。
监控视频显示——
小明坐在海盗船上时,船两头有其他小朋友手动晃船。船头的小朋友跳上船后,小明下船走到船头,此时船尾的小朋友仍在晃船,致使小明被海盗船迎面撞击受伤。该游乐设施未设安全隔离区,期间也无工作人员警示、制止。
事故发生后,小明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明的前额皮肤裂伤,其治疗损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遂将A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司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了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但当经营者允许儿童独立游玩且未设置有效监管时,应认为其对儿童安全作出了极其高度的管理、注意和安全保障的承诺,使得监护人有理由相信孩子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A旅游公司未要求及确保原告小明的监护人入场陪同,视为其对小明的安全作出承诺及给监护人安全保障信赖,故A旅游公司应当承担极高的安全防护、保障及管理义务,但A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告知、注意及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严重的安全防护疏忽及过失,由此导致小明在游玩过程中受伤,A旅游公司应对小明的受伤承担全部过错。
尽管小明在游玩时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但鉴于其年龄较小,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有限,且A旅游公司同意小明单独入场,故法院认定小明及其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旅游公司赔偿小明各项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有必要依据场所的功能属性、所举办活动的具体内容、接待人员的类别以及场所所处的环境等因素,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制度与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具备专业安全保障能力的工作人员,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素进行全面检查与排除,同时切实履行安全提示与救助义务。倘若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玩耍是儿童的天性使然。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带领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进行有效随身看护,认真仔细阅读场所内的安全警示内容,严格遵循工作人员给出的安全提示,及时察觉并制止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确保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内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