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者被对向小车司机远光灯“闪瞎”,撞伤5岁儿童致其精神十级伤残,法院:驾驶员违规使用远光灯是致事故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3-13 07:25:56 浏览量:3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引发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据了解,事发时,驾驶员茅某在夜间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骑行者蔡某会车过程中,未按规定关闭远光灯。其车辆远光灯产生的强烈眩光,严重干扰了蔡某的视线,致使其未能及时观察清路况,所骑自行车撞上同向步行的万某及其怀中抱着的5岁儿童郑某,事故造成郑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自行车骑行人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茅某在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其最高伤残等级构成精神十级伤残。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在夜间行车,人眼为适应黑暗环境,瞳孔会放大以接收更多光线。此时若突然遭遇对向车辆远光灯直射,极易产生瞬间性的“盲视”或光晕效应,严重影响驾驶人或骑车人对路况的判断和反应时间,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
本案中,茅某虽未与事故方发生直接碰撞,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对蔡某的骑行视线造成了严重干扰,是导致蔡某操作失当、继而撞伤行人的原因之一。因此,茅某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受伤者郑某为幼龄儿童,为使其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家人专心照料,各方当事人均表现出积极的协商意愿。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各方就具体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提醒:
夜间行车,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车辆灯光。若遇对向车辆开启远光灯影响视线,可通过交替变换远近光灯的方式善意提醒对方切换。如对方未予理会,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减速慢行,必要时可开启右转向灯靠边暂停,待眩光影响消除后再继续通行,切实保障自己与他人的出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