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边”顶奢大牌办儿童走秀,结果凉凉!上海法院终审裁定来了
发布时间:2025-09-24 17:23:53 浏览量:1
记者 | 王葳然
编辑 | 刘嘉雯
“小朋友和家长都以为是官方举办的儿童表演秀,这就是一个商标混淆行为……”
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获悉,9月23日上午,该院对一起假冒“DIOR”服务注册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判处从犯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记者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四川芙某雅公司、上海芙某雅公司等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并以此收取报名费用。
其间,被告人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与“DIOR”等品牌同款式的服装,并采购带有前述品牌注册商标的领标、水洗标,通过更换、缝制领标、水洗标的方式假冒品牌服装,用于儿童走秀活动。
经审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组织开展7场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开展其中4场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
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芙某雅公司办公地址、被告人黄某住处查获带有“DIOR”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领标、水洗标、吊牌等若干。经权利人鉴别,均为假冒产品。2023年12月25日、202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识。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3条作出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7年调整为有期徒刑10年,释放了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力度的信号。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假冒服务商标行为的构罪标准。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案件审判长吴波:
本案中,权利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上注册了服务商标,商标有效期覆盖了黄某等人举办侵权活动的期间。两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组织的儿童走秀活动中,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开展走秀服务,并吸引多名家长、儿童参与,情节特别严重。合议庭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在确保罪责刑一致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集中反映了法律对知识产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在服务业经济占比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加大对服务商标的依法保护更为重要。
本案是典型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外品牌的服务商标,体现了以法治保障营商环境鲜明指向,也体现了对国际品牌的依法平等保护,可以说从司法层面展现了“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