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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家长签字该如何处理?如何解决留守儿童家长签字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07 08:14:43  浏览量:2

近年来,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远走他乡外出务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养育。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孩子上学、就医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家长签字时,常常因无法跨越的距离障碍而无措。

如何让留守儿童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照顾?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为留守儿童监护权探索出新思路。

2006年10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萱萱。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夫妻俩决定出国打拼,将孩子交由奶奶抚养。然而,隔代抚养终究难以替代父母的陪伴。年幼的萱萱在成长中面临亲情缺失、教育缺位等问题,尤其在就医、学校事务需家长签字时,孩子的无助与奶奶的无奈令人唏嘘。

该怎么让孩子健康地成长?为保障萱萱的权益,奶奶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承办法官李红云调查发现,萱萱父母虽长期在国外,但并无法律规定的剥夺抚养权情形。抚养权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是法定义务,非死亡等特定事由不能撤销,更不能通过自行协商达到撤销或变更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红云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目前困境的建议。最终,萱萱父母、奶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萱萱18周岁前的监护权委托给奶奶。

李红云庭后表示,本案中孩子父母不存在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故考虑向当事人提出委托监护的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本案中,奶奶与孙女长期共同生活,情感联系密切,不存在不得作为被委托人的情形(犯罪、恶习、拒不或怠于履行监护职权),故可以成为适格的受委托人。

此外,委托监护本身系将部分监护职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作为委托人的父母,其监护职权未被撤销,仅由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处理部分监护事务,且受到委托人一定程度的控制。父母的抚养职责和监护权利能够依法履行、行使,未因监护权的委托而有任何变化,仍能够也必须依法履行。(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