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医院孤独症儿童科研项目质疑再度升级,此项目能否暂停?
发布时间:2025-08-31 17:42:45 浏览量:2
针对之前报道的天津市安某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某附属精神卫生中心)一项针对孤独症儿童的科研项目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近期,更多相关人士围绕该项目展开热议,并从孤独症儿童参与的危害性与安全保障、项目科学性及法律层面,提出了9条值得重视的疑问,希望能推动项目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涉事研究项目基本情况
据了解,引发关注的项目为张某和徐某明(天津市安某医院院长)研究的——《粪群移植与经颅磁刺激改善孤独症儿童青少年核心症状的干预项目研究》,研究对象为6-18岁孤独症未成年人。当事人表示,该项目是采用水合氯醛口服液、粪群胶囊及经颅磁刺激等方法开展的,存在危害孤独症儿童心身健康为代价的实验研究。
相关人士对此项研究提出的三方面质疑:
一、孤独症儿童参与此项目的危害性和安全保障方面:
水合氯醛口服液早在 2014 年就被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为 2A 类致癌物,且使用不当可能危及生命。不少人关心,徐某明院长和张某副科长在缺乏相关资质医师、麻醉师,也无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该药物为孤独症儿童镇静,是否符合《小儿手术室外麻醉 / 镇静专家共识(2017 版)》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要求,是否遵循了最小伤害原则?同时,既然有咪达唑仑等相对更安全的镇静剂,为何未选择这类药物?
徐某明院长和张某副科长表示,给孤独症儿童使用的水合氯醛口服液购自天津市儿童医院。这一情况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天津市儿童医院是否存在麻醉药品管理疏漏的可能?要知道,天津市儿童医院明确规定,水合氯醛口服液需在本院药房当场配置、儿童当场服用,不得带出医院,那徐某明院长和张某副科长是如何购得该药物的?是否存在药品来源或保管不当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了解。
此外,依据 2024 年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是否有权制止可能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若这些人士依据该条款制止此研究,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第二方面:此项目的科学性方面:
2024 年 9 月 18 日,国家卫某委、国家中医药管某局、国家疾病预防控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不少人想知道,张某和徐某明的这项研究是否与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相符,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要求?研究方案与风险预案是否经过了科学审查,确保其合理性?
目前,该研究中使用的粪群胶囊尚未作为上市药物或食物,这是否违背了三部门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核实。
由于粪群胶囊属于未上市产品,大家还担心,在研究中使用该胶囊,对孤独症儿童可能产生的短期及长期副作用,是否有规范的追踪保障机制?要知道,粪群移植(相较于粪群胶囊更成熟的疗法)已被证实存在副作用,部分患者甚至出现严重且不可逆的副作用。结合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是否有权制止这类可能危及未成年人近期及远期身心健康的研究项目,也值得探讨。
第三方面:法律层面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有人疑问,徐某明院长和张某副科长的这项研究,与 2012 年 12 月 6 日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2018 年 11 月 26 日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注:原文 “2028 年” 应为笔误,此处修正为 “2018 年”)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若性质相近,是否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遵循同案同判原则处理?
具备相关知识的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止此项目,这种行为是否类似 2019 年 12 月 30 日最早对外通报武汉发现冠状病毒肺炎的 8 位 “吹哨人” 的举动?当前,针对 “吹哨人” 管理的法律存在空白,执法机关该如何填补这一空白?若首次制止未获回应,能否进行第二次制止?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制止时,研究团队成员不配合,甚至与制止人员发生冲突,执法机关该如何判定责任,如何解决这一法律层面的争议,也需要明确?
还有人提出,即便项目申报手续齐全,是否就能完全避免孤独症儿童参与项目的风险?手续齐全是否等同于研究方案与方法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这一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