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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通知后虽有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发布时间:2025-08-27 15:50:00  浏览量:3

【原创】文/汐溟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虽明确表达对解除的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是否当然解除?异议期届满后再提出解除通知无效的诉请,对解除通知是否不再审查?约定2019年7月2日,甲、乙签订动画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影片制作费分阶段支付。甲在确认乙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当期制作费。本文认为,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效力的根据在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产生,解除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具有合法性。接收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3个月内提起确认之诉只是判断合同应否解除的参考因素,并非确认合同能否解除的根据。所以,即便甲未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效力仍有审查的必要。该案中,应审查乙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权,合同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具体而言,乙以甲未依约支付投资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而甲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以及已付款项涵盖乙现有工作成果作为抗辩理由,主要评析甲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综上,即便解除通知受领方未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起仲裁或诉讼,解除通知也未必产生解除的效力,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中,如对解除效力有异议,仍应审查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审查的核心,是解除通知发出方是否具备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