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童趣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儿童亲子

滑梯惊魂、废弃柜致死……儿童发生意外,法律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5-31 16:04:50  浏览量:1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意外和纠纷有时难以避免。当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儿童世界,我们如何理解并运用它,以保障孩子们的未来?

本期法律学堂节目,我们邀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刘文燕法官和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刘怡雯律师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深入探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监护义务以及社会温度,希望能为各位家长提供一些指引。

本期嘉宾案例一:游乐场意外,谁之过?案情:9岁的小朱在小区滑梯玩耍时,多次逆行攀爬,不幸跌落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小朱家长认为玩伴推搡和物业设施存在隐患,将五位玩伴及其家长、小区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朱的所有诉讼请求。法律解读1.儿童间的肢体接触如何定性?未成年人玩耍中的轻微肢体互动属于正常风险。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本案中,监控显示其他小朋友并无推搡小朱的行为,小朱的跌落是其多次逆行攀爬、挤入平台等危险行为所致。因此,法院排除了玩伴的侵权责任。家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通过监控、证人等方式还原事实,避免“受伤即追责”的惯性思维。2.物业公司能否免责?物业公司需要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滑梯旁设有安全提示,设施本身也完好无损,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警示和维护义务。小朱的受伤是其违反使用规则所致,而非设施缺陷。3.监护人的责任界限在哪里?9岁的小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在场陪伴并制止危险行为”。本案中,监控显示小朱的监护人长达30分钟不在场,且未能制止其多次逆行攀爬的危险行为,这构成了监护失职。社会影响这起案件也折射出“维权焦虑”对未成年人社交的隐性伤害。司法裁判不仅要厘清责任,更要考虑社会效果。法院依法裁判,旨在传递“不鼓励以闹维权,倡导理性面对意外”的理念,避免孩子因意外而对社交产生恐惧。对家长和社会的提示家长应加强监护意识:对于低龄儿童,在公共场所玩耍时,监护人应保持“视线内的看护”,并及时制止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引导孩子遵守规则:教育孩子遵守游乐设施的使用规则,认识并规避潜在危险。理性处理纠纷:发生意外时,家长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查明事实,避免过度维权,以免影响孩子间的正常社交。社会应倡导包容:鼓励社会形成对儿童玩耍中正常风险的包容态度,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案例二:废弃储物柜致死案,监护与管理之殇案情:3岁的袁某在小区玩耍时,不慎被困于路边被丢弃的废弃储物柜中,导致窒息死亡。袁某的父母将丢弃储物柜的租客、房东以及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的父母承担主要过错,王某、薛某、保洁公司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解读1.幼童监护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年仅三周岁的袁某缺乏独立辨认危险的能力。监控显示,袁某的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后曾多次出现在事发地点附近,但最终未能发现孩子进入储物柜,且在事故发生后长达十多分钟,袁某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法院认为,袁某父母疏于照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这提醒我们,对于年幼的孩子,监护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孩子在视线范围内,并及时制止其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2.废弃物处置方的责任租客王某作为丢弃储物柜的直接行为人,未按规定对大件家具进行处理或通知相关管理人员,虽然放置于垃圾桶旁,但未进行必要处理,因此负有次要责任。房东薛某作为储物柜所有人,即便曾口头提醒,但其知晓储物柜未被妥善处理,仍未督促,也负有一定责任。3.公共区域管理方的责任保洁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的保洁单位,对该区域负有相应的保洁管理职责。在储物柜被丢弃后,保洁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进行后续处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社会影响该案的判决明确了监护人、废弃物处置者以及物业管理方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多方责任,强调了协同管理的重要性。它警示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区域内的废弃物管理不善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相关主体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对家长和社会的提示家长应尽到“看护之责”:对婴幼儿的监护,应时刻注意其行踪,避免脱离监护视线,杜绝侥幸心理。加强废弃物管理:物业公司、社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大件废弃物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安全地清运,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案例三:抚养权变更,尊重孩子意愿与教育理念案情:一对离异夫妻,女儿安某由父亲抚养。13岁的安某因父亲“严厉暴躁”的“刚性教育方式”导致情绪悲观,甚至有自杀冲动。安某离家出走至母亲处,明确表达了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母亲以有利于安某心理健康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法律解读1.未成年子女意愿的重要性《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是抚养权判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法院单独询问了安某,确保其表达真实独立。法院尊重了安某的强烈意愿,认为其已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说明了理由。2.“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抚养权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虽然父亲经济条件更优渥,但其“刚性教育”方式导致孩子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甚至出现心理问题。而母亲的教育方式更注重快乐学习和独立生活能力培养,且能给予孩子心灵慰藉。法院认为,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随母亲生活更为适宜。3.实际抚养与抚养权分离在另一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被告将孩子安置在祖父母处,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造成孩子实际脱离了父母双方的直接监护。这种抚养权与实际抚养长期分离的状态,导致孩子在生活和精神上都缺少父母的陪伴和呵护。此外,被告未能及时安排孩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也构成了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并保障其受教育权。社会影响此类案件的判决,强调了父母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物质条件,更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它促进了社会对“家庭教育方式”的反思,引导父母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构建和谐健康的亲子关系,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对家长和社会的提示尊重子女真实意愿: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长应尊重其在抚养权问题上的真实意愿,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家庭教育不应只关注学业成绩,更要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避免极端、压抑的教育方式。父母双方共同参与抚养:即使离异,父母双方也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避免实际抚养与抚养权长期分离,确保孩子获得充分的陪伴和关爱。寻求专业帮助:当家庭教育遇到瓶颈或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案例四:心理咨询机构的虚假宣传案情:一位未成年人在某思维中心接受心理治疗,监护人支付了高额服务费。该中心宣传其为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成员,负责人孙某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然而,孙某后因猥亵儿童罪被公诉,并被查实并无从业资质,其所在公司也并非协会成员。法律解读1.消费行为的界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心理咨询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生活消费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心理健康服务也逐渐被纳入生活消费范畴,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2.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某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谎称公司为行业协会成员、孙某具有专业资质等,这些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社会影响此案揭示了心理健康服务市场中可能存在的乱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服务,虚假宣传和资质不符的问题尤为严重。它警示消费者在选择心理服务时需提高警惕,也促使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心理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家长和社会的提示选择正规机构和专业人士:在为未成年人选择心理咨询等服务时,家长务必仔细核查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警惕虚假宣传:对机构和个人的宣传内容要保持审慎,不轻信夸大其词的承诺,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相关信息。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监管:社会应呼吁并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对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既需要家庭的悉心呵护,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家长,要强化监护意识,对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责;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作为法律人,则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个案中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和解读,能让大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更深入的理解,共同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充满爱的成长环境。记者:周乐供稿: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区司法局封面由AI生成编辑:陈依婷初审:汤婧娴复审:石思嘉终审:刘垦博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