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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法同行】儿童在游乐场伤人 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5-03-19 08:55  浏览量:1

滑滑梯是儿童游乐场的游乐设施之一,一直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家长也会入场陪护,但家长只顾玩手机,小孩离开家长的视线后,可能因一个不经意的举动伤及其他小朋友。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雒容法庭审结了一起小朋友在儿童游乐场所伤及其他小朋友的身体权纠纷案。

2024年6月1日,2岁小朋友王帆在父亲王聪的陪同下来到柳州某医院楼下的游乐场玩耍,4岁的小朋友谭海泉也在其母亲黄丽娜的陪同下来到该游乐场。从监控录像看出黄丽娜在游乐场外看手机,小朋友谭海泉从滑滑梯旁边的石凳上跳下,此时,小朋友王帆从此处经过,谭海泉跳下压在王帆右脚小腿上,造成王帆右脚小腿骨折。王帆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和出院诊断为:胫骨干骨折右侧,王聪为此支出医疗费3455元。黄丽娜为王帆垫医疗费2810元。王聪与黄丽娜就王帆受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2月7日,王帆、王聪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雒容法庭,要求谭海泉及其监护人黄丽娜、谭大成赔偿王帆、王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14130元。

谭海泉、黄丽娜、谭大成共同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高度重视、多次到医院看望王帆小朋友,送去生活用品,并垫付医疗费2810元,积极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560元过高,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的费用不合理。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双方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请。

该案于2025年3月4日开庭进行审理,承办法官朱张燕当庭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被告黄丽娜未尽到监护之责,在游乐场外看手机,小孩脱离了视线,在小孩到游乐场玩耍前未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被告谭海泉从休息区石凳上跳下砸中路过的原告王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同样,原告王聪对王帆的监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王帆仅2岁,应牵手进行玩耍,特别是在人多的游乐场应格外注意,故王聪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谭海泉、黄丽娜、谭大成赔偿原告王帆、王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500元,此款被告当庭付清。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内玩耍,应严格遵守场所的相关规定,家长作为陪护人应对场所内玩耍的未成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尤其是针对年纪较小的儿童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