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童趣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儿童亲子

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撑起“保护伞”

更新时间:2025-03-19 01:50  浏览量:1

3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联联合发布10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民事、刑事两个类别,分别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生育权保护、反家庭暴力、儿童家庭教育等方面问题,既有家庭内部问题,也包括法定义务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同时还包括法院、妇联等多部门联动共同对妇女儿童的帮扶救助和人文关怀。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公众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引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

规范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切实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案情简介】

梁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女职工,休完产假复工后,先后四次被调整岗位。梁某认为,新岗位的工作强度明显高于原岗位,且上班路途较远不便照顾家中幼儿,拒绝调岗。某物流公司以梁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劳动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对“三期”女职工给予更多人文关怀与照顾。本案判决对用人单位通过调岗降薪的形式变相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合理规范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温情判决,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覃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问题,两人与医院签订同意书,约定由医院采取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疗技术进行辅助生殖。试管胚胎培育成功后,小覃因病去世,小丽再三思量,仍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遂向医院提出继续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手术的要求,但遭到医院拒绝。而后,小丽将医院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丽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小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典型意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生育问题而诞生的一种技术性医疗手段,已成为部分家庭的“希望之光”。本案中,女方忍受丧偶之痛,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后仍想要生育孩子,该行为符合其丈夫生前意愿,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亦未与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法院在充分考虑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陆的基础上,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请。依法维护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是司法为民不断增强女性幸福感的具体实践,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构建“一站式”反家暴服务机制,筑牢幼师幼儿权益保护“防火墙”

【案情简介】

农某某系一名幼儿园教师,被丈夫罗某某多次辱骂、殴打。2022年,农某某到法院反映遭受家暴的情况,寻求司法保护。主办法官当即联系妇联共同对农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后及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经法院释明后,农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纠纷,不仅要引导受暴方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还要全面评估纠纷的社会危害性,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一站式”化解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隐患。本案中,法院在查明家暴事实后,认为罗某某存在因家庭矛盾到农某某工作的幼儿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在全面评估此纠纷可能产生的社会面危害后,及时函告公安局、妇联、教育局等部门案件相关情况,提示相关部门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极端案事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探视见证+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维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常因家族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后两人分居。之后,何某某多次到张某住所吵闹,打砸物品,严重影响张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为此,张某多次报警,并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何某某探视女儿全过程,解决其探视难题,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三管齐下”之后,何某某和张某进行了反思,此后何某某均和平探视女儿,做到“夫妻不在情分在,孩子仍是心头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探视见证+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立体式维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面对张某及女儿遭受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孩子接受完整家庭教育、享受完整父母之爱的重要途径。该案创新开展“探视见证”,对离婚诉讼中分居夫妻对子女的探视保障或探视权纠纷的执行均有示范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源头性解决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及社会和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基本案情】

某市场服务中心将一市场摊位出租给商户经营,其负责日常管理。有一天,小新故意纵火,造成48户商户摊位的货物全部烧毁。商户们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市场服务中心、小新及其母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及延伸】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小新生父早已去世,生母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其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小新及其监护人亦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多方协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市场服务中心向48户商户一次性赔偿共计110万元;48户商户自愿放弃对小新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因案件发生时,小新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鉴于小新存在多次偷盗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问题少年”,法院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小新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村委会,针对小新的后续教育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多方协调,将小新送往某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地予以报应性惩罚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监禁措施,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但对低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纵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予追究任何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小新的具体情况,经多方联动,将小新送往由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创办的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此举,既有利于避免小新因无人监护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助于其更好地接受教育,改正不良行为,重塑健康心理。可以说,该案是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容包容但不纵容”原则的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