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恕不退还/转让/他用”?消费者的正确维权方式 →
更新时间:2025-03-17 18:25 浏览量:4
预付式消费,对商户来说是提前锁定收入,对消费者而言则能获得较大优惠幅度,可谓是双赢之举。但一些预付式消费场景因为缺少监管和规则引领,竟逐渐演变为商户坑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社会消费信心的“割韭菜”手段。
若收据载明
“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
那消费者的“定金”还能收回来吗?
本期『蓉法说法』带你从一件
闭店跑路被判担责的案件中
打开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有效方式
01. 案情简介
马某与其配偶闫某共同经营一家儿童摄影服务部,徐某与闫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唐某系徐某配偶。
2019年7月,原告谭某向某儿童摄影服务部付款3569.1元,当日消费569元后,被出具了一张载明了【注意事项】的充值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
2022年5月,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其经营者并未在注销时对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充值金额进行处理,包括谭某在内的几十名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谭某请求判令马某、闫某、徐某、唐某连带退还谭某双倍定金,共计6000.2元。
02. 法院审理
消费者谭某在本案还主张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行为。案涉收据上虽载明了“定金恕不退还”,但并未约定收取该款可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该笔款项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法律性质应为预收款,故崇州法院对谭某要求双倍退还预收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谭某通过预付费的方式在某儿童摄影服务部购买儿童摄影服务,即与之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应向谭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由于自身原因歇业致使谭某付费摄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闫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闫某、徐某因未能提供谭某具体消费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按照谭某诉称的消费金额确定马某、闫某、徐某应退还谭某的预付款为3000.1元,唐某对徐某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同时起诉的其他几十名消费者,法院依法判决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全部退还未消费预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警惕预付式消费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① 理性消费,警惕“优惠陷阱”
预付式消费往往以“折扣大、充值返现”吸引消费者,但商家若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消费者易面临“钱货两空”。
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前,一定要审慎评估商家资质,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优先选择有备案、信誉良好的经营者。
② 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关键证据
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条款。
建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务必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若商家口头承诺“不限次数”“随时退款”,应要求写入合同,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③ 依法维权,善用多元途径
协商与投诉:
发现商家异常(如频繁更换负责人、服务缩水),立即协商退款,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集体诉讼:
针对“职业闭店人”恶意转移资产,消费者可联合起诉,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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