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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省高级法院发布4起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03-14 18:10  浏览量:1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省高级法院现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张某于2018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3月4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两人同意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李某共同生活。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跟随李某生活期间,李某顾虑张某某的抚养权问题,没有让张某某继续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李某尽快安排张某某接受幼儿园教育。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是一起因法定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起的纠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某不能以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争议等原因,影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李某有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继续接受幼儿园学前教育。本案以司法手段对“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的行为给予纠偏,表明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屏障。

案例二: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对分手情侣纠缠说“不”,遭受语言暴力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赵某原为情侣关系,在杨某提出分手后,赵某频繁发送微信骚扰、威胁杨某,并前往杨某所在小区与杨某亲属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赵某的骚扰、威胁下,杨某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频繁向杨某发送带有威胁言论的信息,到杨某住处骚扰杨某及其亲属,并以侵害杨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相威胁,已对杨某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杨某遭受赵某骚扰并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杨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具有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或以恋爱、交友为目的进行接触等人群,能够更好地预防和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电话威胁等方式,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中,法院应对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例三:某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

不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家长被拘留十五日

【基本案情】

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某镇村民苏某拒不送两名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某镇政府对苏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苏某仍拒送两名子女入学。某镇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及时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送达后,苏某仍不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苏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拘留后,苏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当即表示后悔,书面承诺保证将两名子女及时送回学校,直至学业完成。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惩苏某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例四:卓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卓某(女)与被申请人夏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争论矛盾。2024年2月某日,卓某因与夏某之间发生争吵,带着孩子去娘家居住,期间夏某约卓某外出见面,后将卓某锁在车里进行恐吓并对其进行殴打,卓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并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2024年2月21日,夏某打电话恐吓“如果你敢要孩子抚养权我弄死你全家”,给卓某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故此,卓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申请人卓某提交的照片、家庭暴力训诫书,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夏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申请人卓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对卓某申请予以准许,及时发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夏某骚扰、殴打、恐吓、威胁卓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不仅是殴打、残害等身体伤害,还包括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伤害。反抗家庭暴力,需要受害人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身体、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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