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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不到4个月儿童游乐场停业 法院认定未履行期限要求返回预付款

更新时间:2025-03-14 15:07  浏览量:2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其中“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于办理上述游乐场的年卡会员。双方口头约定,年卡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白某可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享受娱乐服务。2022年2月1日,该游乐场停业。白某遂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由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某在与白某订立服务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停业,白某无法再获得服务,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白某系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务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应当自游乐场停业时起计算剩余履行期限,并按剩余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故判决李某向白某返还预付款599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杨珒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