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门普法 | 儿童滑雪时撞倒游客致其损伤,该如何定责?
更新时间:2025-03-13 01:06 浏览量:2
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如果在滑雪场造成他人损伤,
应如何判断责任?
基本案情
9岁的小明和小亮由姑姑陪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6时许,小明和小亮用绳子拉着雪圈在雪场最外侧的一条雪道自下往上行走,行至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处后,小明坐在雪圈上向下滑行,撞倒了站在与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上的张女士,致其受伤。在小明和小亮姑姑的陪同下,张女士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后经鉴定为左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小明和小亮及其监护人、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小亮在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滑雪场的责任,张女士和小明、小亮一方均否认事发当天有标识提醒和人员提醒,而滑雪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有相应的标识提醒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张女士的责任,因滑雪场无上道和滑道的区分和提醒,事发监控视频显示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在高处交汇成一条道,故张女士不易区分两条雪道是上道还是滑道,小明、小亮亦通过该雪道上行。同时滑雪场亦主张张女士在最外侧雪道紧邻的雪道上行走无过错,因此,张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明、小亮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
经核算,张女士损失共计22万余元。故此,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女士9万余元;小明、小亮的父母赔偿张女士13万余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提示
冬季是滑雪运动的旺季,法官提示参与滑雪的游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也要看护好老人与儿童,保证滑雪安全。同时,作为经营者的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范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