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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场角度探究生育率跌跌不休的内在原因

更新时间:2024-12-23 03:49  浏览量:37

近日,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宪举就当下中国生育率持续向下而向来访的哈斯克斯坦官员的提问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王教授是这样向外国客人提问的:

“我们国家现在女同志是不愿意结婚,不要小孩,家长也好,领导也好,你动员她,劝她,她不听。所以,我就奇怪,哈萨克斯坦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你们在政策上、措施上、优惠待遇等等方面,甚至我听说女大学生毕业以后就生孩子,一个一个地生。她们怎么能够这么相信你们的话,老老实实的,服服帖帖的就这么生孩子,早生、多生,谢谢你!”

其实,从问题的本质来讲王教授是担忧中国当前不断走低的生育率,故而想询问哈国有什么有力的政策、和提振生育意愿的优惠待遇以及措施,可以让中国来借鉴。从这个角度来讲,王教授的动机倒也是拳拳赤诚,希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只是他的措辞,尤其是“他们怎么能够这么相信你们的话,老老实实的,服服帖帖的生孩子”就存在极大问题,毕竟女孩子们从来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他们是能顶半边天的自由女性,生或者不生都是他们的自主权利。

针对提振生育率的建议和举措,已经有太多专家学者先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而国家高层据说也安排了专人进行调研,抽样走访和分析其中具体原因。

在我看来,当下的生育率问题,绝非是一点一线一面的原因,它涉及社会、经济、政策、文化、教育等多个维度,是由多重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是非常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理论实证调查研究的。作为一名从事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的从业者,我认为女性生育意愿低与当下职场生态对女性不友好,对女性生育没有兜底和帮扶存在重大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女性在职场遭遇较多的性别歧视

虽然中国劳动相关法律体系都明令禁止性别歧视,但是,在现实中性别歧视,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仍然十分常见。根据智联招聘《2024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女性在求职中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占比仍高达54.0%,是男性6.6%的八倍以上;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到婚育情况的占比高达48.8%;女性遭遇过职场PUA的为38.1%;女性因性别升职加薪不顺畅的为33.1%;女性因婚育影响职场前景的为32.9%。

以上每个数字背后或许都有一个女生内心中的一段辛酸往事,那曾经的各种歧视都会是一道道利剑,撕裂了他们的生活,击碎了他们的向往。

成年人,无论男女都想学有所成,都想自食其力。当一个人频频被歧视,无法安身立命,养活自己的时候,又谈何其他。

二、职场的日趋卷化

国内职场内卷化严重几乎是大家的一个共识。很多企业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男人当牲口用,女人当男人用。可见当前职场人所面临的压力有多大。依旧是智联招聘《2024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女职工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仅有25.9%;9小时及以上的高达38.8%。

同时,当前不少企业没有实施周末双休,甚至一部分企业实行的是周末单休。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工作时间如此多的情况下,哪还有时间和心力去谈恋爱步入婚姻,即便是步入了婚姻又有几多心力去生儿育女。

三、企业没有动力过多承担女性生育成本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并领取相应生育津贴。同时由于我国各省市都发布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条例,一般要再增加2个月甚至更长的产假。以四川省为例,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158天。

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别保护,不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同时不得因三期原因予以辞退。且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将有大量无法在岗,却需要正常发薪的情况。

而这些成本,很大一部分都由企业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会采用各种办法减少女性生育现象,甚至会暴力辞退怀孕女性职工,久而久之事实上就会导致职场女性生育意愿降低。

四、职业上升期与女性最佳婚育期高度重合

我国高校本科毕业年龄一般在23-24岁,而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3-30岁。也就是说本该步入职场到通过个人努力走向职业生涯高峰的时间段竟然与最佳生育年龄段相重合。面对这个矛盾时,太多时候不是调和而是无奈的取舍。

我曾见过不少优秀的职场女性因为生育问题导致个人的职业生涯戛然而止的,他们或是无法抽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迎接挑战;他们或是无法做到有效平衡只能退而求其次放弃了更大发展;他们甚至不得不告别职场回归家庭成为全职主妇。显然如此情形都会导致更多女性在面对生育时选择犹豫和退缩。

五、职场缺乏生育配套服务体系

如前文所讲,生育并非能一步到位,它是一个连续的系列过程,更需要很多的配套服务支持体系。女性在孕产期要经历一系列的身体和心理的变化,如怀孕带来的身体变化,怀孕引起的不良生理反应,怀孕和生育带来的心理压力等,而处于职场的女性显然将会承受更多。

针对孕期女员工,企业应当减轻劳动量,安排更为合适的劳动。要加强沟通干预,建立疏导心理机制,更要建设配套的身心检查、哺育设施服务体系等,才能让女性减少后顾之忧。令人遗憾的是,国内大多数企业在这些方面乏善可陈。能做到正常给予员工哺乳假的已经算是不错了,至于育婴设备设施,那几乎是少之又少。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对于女性以及女性生育的保护都有提升到法律层面的要求和约定,比如《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以上法律条款如同劳动相关法律规范一样,统统都是重视程度低,有效执行难,缺乏具体细节规范和相应惩处条款。而当这些明面上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东西却全都是镜花水月的时候,又能拿什么去动员,去劝导,去取信于广大女同志呢?

要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如果要让大家信服,显然不是靠嘴皮子,而更多得靠做什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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