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校内玩闹受伤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12 11:28:45 浏览量:3
我们来关注一起学生在校内玩闹引发的纠纷。在学校里呀,有些同学喜欢开玩笑、恶作剧,可是这个玩笑如果开过了头,就容易变成事故。之前我市禹王台区某小学就发生了一起因为玩闹而导致同学受伤的民事侵权案。
张某和王某就读于开封市某小学六年级,他们本应在午饭后享受片刻的休闲时光,却没想到一场意外悄然降临。当时,两人在教学楼的走廊上嬉笑玩闹,王某一个不经意的举动,抱着张某的腿,致使张某身体失去平衡,向后摔倒。
祸不单行,张某倒下的瞬间,右手径直触碰到了走廊角落处摆放的灭火器箱上变形上翘的部位,当即疼得他大哭起来。
经医院诊断,张某右手掌皮肤撕脱伤,右手开放性损伤。 后续为了治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加起来,一共花去了 6962.14 元。张某的家长心急如焚,多次与王某家长以及学校沟通协调。
多次沟通协调未果,张某的家人只好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张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校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责任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也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经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针对张某的合理损失,王某的监护人以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小学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判决
一、被告王某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2784.85元;
二、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2784.8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我们要提醒,家长要时刻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作为学校也要加强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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