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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是累赘都不要,法院判决不可离婚

发布时间:2025-08-05 09:20:06  浏览量:2

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子女双方都认为孩子是累赘,法院判不让离婚,不离婚的话双方就能照顾抚养好孩子吗?这是湖北的两人, 2005年恋爱,2006年登记,2007年长子大熊出生,2013年次子小熊出生。

• 小熊被认定为一级言语残疾人,生活自理与沟通能力受限。

感情演变• 婚后感情“总体尚好”,偶有争吵。

• 2023年龚某某外出务工,夫妻分居;龚首次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 2025年龚再次起诉,夫妻均同意离婚,但对小熊的抚养“互相踢皮球”。

法庭态度 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 法院认为: 离婚不仅是夫妻两人之间的事,还必须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

– 小熊为重度残疾儿童,父母均拒绝抚养,违背法律义务与公序良俗。

– 若强行判归一方,该方会把孩子当“包袱”,不利成长。

• 结果:第二次仍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服判息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1条: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

• 第1058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 第1079条:法院应综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及“子女抚养是否已妥善安排”。

法院的“逆向判决”值得肯定

在“双方都同意”的常见情形下,法院仍以孩子利益为首要考量,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它向社会释放信号:婚姻自由不能凌驾于父母责任之上。

父母的“推责”暴露深层问题

• 情感层面:长期照顾残疾儿童带来的经济与心理压力,使双方产生“逃离”心态。

• 制度层面:对残疾儿童家庭的托底支持(康复、托管、经济补贴)仍不足,导致“谁带孩子谁吃亏”的零和博弈。

• 伦理层面:把残疾孩子视为“累赘”有违人伦,也凸显社会对残障群体歧视的残余。

“不准离婚”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 对夫妻:判决倒逼二人继续承担共同抚养义务,也给出冷静期去寻求康复资源与家庭支持。

• 对制度:法院可与民政、残联、社会组织联动,为小熊提供托管、康复、特教等综合方案,减轻家庭压力,从而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评估婚姻关系。

• 对社会:需加大对残疾儿童托育、医疗、教育的公共投入,避免“养不了”成为父母离婚的绊脚石。

家庭责任与公共责任应并重

孩子是父母的孩子,更是社会的一员。只有当国家、社会、家庭三方共同托举,残疾儿童才不会成为离婚诉讼里的“烫手山芋”。

不准离婚守住了孩子最后的“避风港”,但真正的出路是让这个避风港不再只靠父母的感情维系,而是靠制度与社会的合力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