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孩子非亲生,亲子鉴定后仍要求妻子打胎离婚,公公为安抚儿媳向其转账650万元,后又起诉要求返还,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6-02-10 13:41:15 浏览量:1
近日,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一起纠纷:公公出钱给小两口买房,之后小两口闹离婚,公公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欲拿回购房款。公公老唐要求儿子和儿媳共同偿还65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在小谢怀孕期间,发现丈夫小唐隐瞒了婚史,同时小唐多次怀疑小谢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证明小孩是小唐亲生,但小谢怒气不减,想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再离婚。老唐见状为了补偿儿媳所受的委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购房款",之后这笔钱购买了一套徐汇区的学区房,并登记在小谢名下。
2023年6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唐和小谢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小谢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之后老唐称,650万元购房款是儿媳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自己借的钱,并拿出了儿子小唐签下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650万元购买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一
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此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类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说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限度,但钱款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国外旅游等用途,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