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晴空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发布时间:2026-02-07 10:38:14 浏览量:2
何伦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在打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以网络晴空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充分认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据共青团中央发布的《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数据说明互联网已经全面融入当代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当中,且“触网”低龄化、常态化趋势明显。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直播诱导打赏、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侵害青少年个人信息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在互联网世界,由于缺乏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甚至被诱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良的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是巨大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以及遭受网络侵害已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力度,携手社会各方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撑起一片网络晴空。
“零容忍”惩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多样,刺痛着社会公众的神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对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做到态度上决不容忍、打击上决不手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震慑作用,以最坚决的态度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最大限度震慑潜在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远离侵害。特别是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必须将“零容忍”贯穿于司法全过程,在法律框架内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同时,从严惩处网络有害信息关联犯罪,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切实构建起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良好网络环境。对于犯罪前有长期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对其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教育,最大限度挽救涉网犯罪未成年人。
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越来越低,且“触网”载体的多样化、不良信息的强诱导性、未成年人的易受影响性等因素,给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民事纠纷数量逐年增长,且案件类型多样,既有因直播打赏、网络游戏充值等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也有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引发的人格权益纠纷,还有因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引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担负起《意见》要求的“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特别是,要通过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权益、人格权益等权益保护案件,以司法裁判明确公民网络行为底线和权利边界,合理判定网络服务经营平台的连带责任、靠前责任,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力促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空间秩序和平台经营发展的良性互动。
充分发挥裁判指引作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直接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裁判指引作用,推动涉网犯罪未成年人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努力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要通过梳理总结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向平台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提供工作指引,推动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为未成年人享有绿色、文明、安全的网络空间保驾护航。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持续培育选树、定期发布解读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做实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家庭、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乃至全社会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合力,引导青少年养成健康用网习惯,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法治素养,以良法善治为未成年人撑起网络晴空,以高质量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