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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男子猥亵两名女童!在婚宴上骗走,派出所旁作案,法院判了,律师: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6-02-05 17:22:50  浏览量:1

宁夏23岁男子摆某在姐姐婚宴上,

以买零食为由骗走亲戚的两名女孩,给他们播放不雅视频,并在派出所旁的小树林里猥亵。

一审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事后,摆某以量刑过重,

孩子口中未检出其DNA为由,

提起上诉。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8日,摆某的姐姐举行订婚宴。亲戚余某带着孩子杨某甲(7岁)和杨某乙(6岁)参加婚宴。11时许,摆某以买零食为由,将杨某甲和杨某乙单独带走。

12时10分许,摆某骑着电动车将孩子带到某中学门前的凉亭,

给他们观看不雅视频,

直至12时16分离开。随后带着两名孩子到了

某派出所旁边的小树林里,

支开杨某乙,对杨某甲实施了

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结束后,摆某让杨某甲保密,并带着杨某甲、杨某乙返回。

后杨某甲不断吐口水,以及行为异常引起了余某警惕。

经过询问,杨某甲将事情经过告诉其母亲余某,双方发生冲突后,余某报警而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摆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明知二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让二人观看淫秽视频,又对杨某甲实施将生殖器侵入口腔等猥亵行为

,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摆某以量刑过重,孩子口中没有检测出其DNA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摆某在侦查机关前三次讯问时,均未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最后一次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而被害人的陈述对案发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猥亵过程等细节的描述符合该年龄段儿童的正常记忆和认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对被害人的陈述只要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关于本案的DNA检验虽未检出双方的DNA,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一案一论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很显然,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事实非常清楚,只要摆某对7岁的女孩,做了这样的事情,他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