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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走失案,不公开案卷信息需要充分论证

发布时间:2026-01-19 23:11:07  浏览量:2

8岁孤独症儿童一凯在云南大理苍山夏令营活动中走失遇难3个月后,2025年11月10日,大理市湾桥镇破壁家政服务部被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据红星新闻报道,自行政处罚后,一凯的妈妈申请公开该行政处罚的全部案卷材料等政府信息,1月16日,却收到了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公开”的答复。

去年8月,这起儿童走失案件广受公众关注,涉事机构“明日之光”夏令营团队也成为舆论的焦点。当地教体局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表示,该机构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仅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在撤销刑事立案后,家属已无从阅卷,谁还能合理披露更多家属关切的信息,当地市监局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家属怀揣着众多疑问,申请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公开,意味着除了已公开的处罚决定书、处罚结论,还希望政府进一步公开如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反映执法过程的内容。公开相关行政执法卷宗信息,能够反映监管部门是否尽到全面、审慎的调查职责,过罚是否相当等,也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同时,对于孩子家属来说,卷宗信息还可能会对家属一方核实事件细节、评估自身权益受损程度等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后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关键的证据来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但该条例也提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当地部门援引的核心依据。行政机关虽具有一定裁量权,但“可以不公开”不等于“不能公开”,若缺乏有效的论证说明,“可以不予公开”就可能被滥用、例外情形可能被无限扩大,最终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失去制度保障。

究竟是出于何种原因“不予公开”,不能笼统解释甚至不解释,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解释。去年11月,有记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多份本应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被以“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就是一个解释无法服众、论证难以建立因果关系的反面典型。

此次的“不予公开”不仅需要充分论证,退一步讲,孩子的死亡与该机构的违法行为密切相关,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动为申请人疏通以其他法定路径获取信息的渠道。

目前,家属将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一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家属持续维权、公众密切关注,即便不公开的原因真的合理,信息披露和解释说明也不该惜字如金、搞“万金油式”的答复。这显然不仅无助于回应关切、化解疑虑,反而会引发公众更多联想,并给孩子家属带来更多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