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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儿童药品,来宾一药房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6-01-19 15:35:55  浏览量:1

1月14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兴宾区某药房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涉案药品均被没收。

2025年6月30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药品架上摆放有12盒“小儿麦枣咀嚼片”,其有效期至2025年5月,已过期一个月,但仍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药品实施扣押。

图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药房检查药品质量

经调查,该药房于2023年12月14日购进上述批次药品,至案发时已过期30天,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小儿麦枣咀嚼片”已超过有效期,系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杨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