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学前儿童就读幼儿园须建立学籍
发布时间:2025-12-30 23:06:29 浏览量:17
大小新闻客户端12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峰 )12月29日,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该办法适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中三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的学籍管理,要求在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须建立学籍。
《办法(试行)》明确,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学前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等提供支持。学前儿童学籍信息依托学前儿童学籍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办法(试行)》对建立学籍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学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学籍号由学前儿童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学籍档案形式以电子档案为主,原则上不建纸质学籍档案,确需使用纸质学籍档案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其中,对暂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学前儿童,可凭其他有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赋予临时学籍号。并要求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
记者从《办法(试行)》中了解到,学前儿童学籍变动包括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缓学留园及注销等。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学前儿童转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幼儿园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前儿童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并将学籍变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前儿童离园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幼儿园办理离园手续并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完成离园操作,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学前儿童毕业后,幼儿园在学前儿童学籍系统完成毕业操作,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保留相关学籍信息记录。
《办法(试行)》明确,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学前儿童升小学时,升入学校应按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学前儿童实际报到情况,在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没有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学前儿童,升入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其建立学籍。
责任编辑:徐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