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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燃放烟花受伤谁之过?民法典1188条给出明确答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23:49:09  浏览量:31

2025年12月16日,山西省废止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的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全省民众为"年味回归"欢呼时,法律人更关注的是:一旦发生未成年人燃放受伤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民法典第1188条早已为这类纠纷准备了标准答案——但现实中的责任分配,远比法条文字复杂得多。

八岁是道分水岭:年龄决定责任比例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数据显示,7岁以下儿童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知度不足17%,8-12岁儿童认知度跃升至63%,13岁以上青少年可达89%。这组冰冷数字直接对应着民法典第1188条的关键划分: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侵权,需考察其行为与年龄、智力是否相符。去年河北某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中,9岁儿童偷买擦炮致同伴烧伤,法院认定监护人承担70%责任,销售商未查验年龄承担30%。

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拼图"

太原市监局工作人员坦言,禁令废止后管理细则尚未明确,这恰恰构成法律风险的多发地带。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类混合过错情形:

销售环节的"年龄漏洞"。虽然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但商家仅凭目测判断年龄的现象普遍存在。2024年湖南某烟花摊主因向11岁儿童出售"冲天炮"被罚5万元,并承担事故40%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看管真空"。春节期间家长忙于聚会、打麻将导致儿童独自燃放的案例占比高达62%。民法典第26条规定的监护职责与第1188条形成责任闭环,北京海淀法院去年判决的案例显示,父母将7岁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导致其玩火受伤,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产品本身的"隐蔽缺陷"。某品牌"摔炮"因未标注"禁止5米内燃放"的警示语,2023年导致多起儿童面部灼伤事件。这类情况生产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并行不悖。

风险防范的"三重防护网"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在制定的限放细则中,校园安全教育被列为重点内容。参照郑州"禁改限"经验,有效预防体系应当包含:

家庭端的"五步管理法":选购时认准GB10631-2013国家标准产品;储存时置于儿童无法触及的带锁容器;燃放时保持1个成人全程监护;教育时采用"水灭火实验"等直观演示;急救时备好烧伤膏和湿毛巾。

商户端的"三查机制":查身份证确认年龄(建议设置电子识别系统);查购买目的(拒绝明显异常的批量购买);查精神状态(防范替精神障碍者代购)。

社区端的"时空管控":借鉴湖南武陵区经验,在小区划定专用燃放区并铺设防火垫;设置社区安全员巡逻;利用微信群发布实时空气质量预警。

当山西民众重新点燃辞旧迎新的爆竹时,别忘了民法典第1188条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政策松绑绝不意味着责任松懈,那些认为"解禁等于免责"的监护人,很可能成为春节后法庭上的"第一被告"。毕竟,法律从来不会为任何人的疏忽买单——无论这疏忽披着多么温情的传统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