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儿一样是爸妈的宝
发布时间:2025-10-29 17:48:58 浏览量:3
“谢谢法官,我回家一定好好的养女儿,教育她成才”,
“我也要谢谢法官,虽然以我现在的能力不能给女儿抚养费,但是请法官放心,只要我挣到钱,经济条件允许,我也一定多补偿给女儿。”
3月22日,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未婚同居的原告罗某同意将非婚生女儿交给被告杨某抚养,并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杨某人民币8000元。被告杨某愿意配合原告罗某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均离了婚,且都带着一个孩子。2002年,罗某带着女儿平平,与带着痴呆儿子的杨某走到了一起,在杨某家过起了同居生活。2004年,罗某与杨某的女儿莲莲出生了,且健康漂亮。但是罗某与杨某因家庭琐事出现了矛盾,2007年罗某带着女儿平平离开了杨某的家外出打工。5年来,时时想起在杨家的女儿莲莲,罗某都痛不欲生,但是自己能力有限,带着一个女儿生活已属不易。2012年春节,罗某要看望莲莲,但是遭到了杨某的拒绝。罗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莲莲由自己抚养,由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并要求和杨某分户。
主审法官接案后,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考虑莲莲的生活环境及今后的成长,认为孩子还是由被告一直抚养较好。于是一方面对原告罗某做思想工作,希望她多为莲莲考虑,也希望她能够正确的面对现实,在把女儿平平带好的情况下,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可以给莲莲多一些爱、多一些生活上补偿,并让她换位思考一下,罗某家庭条件也一般,其儿子又是智障儿童,莲莲在其身边也是一种慰藉,而且作为莲莲的亲生父亲也一定能够很好的照顾莲莲的。另一方面对被告杨某做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够配合罗某进行户口分户,也希望他在罗某想见莲莲时能够允许,因为莲莲也需要母爱,并且这也是法律赋予罗某的权利。
经过主审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