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车撞伤他人,监护人与经营者共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10-23 10:12:33 浏览量:2
在不少商场的露天广场上,五颜六色的儿童游乐电瓶车在人群中穿梭,让小朋友也能过一把“小司机”的瘾,体验感十足。但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安全?万一伤到人谁来担责?10月22日,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以案说法,明确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古交市的张女士和邻居在一家商场门前的露天广场散步时,一辆儿童游乐电瓶车从她身后径直驶来,广场上热闹喧嚣,等她听到游乐电瓶车发出的音乐声后已避让不及,被10岁的“肇事司机”小宇撞倒在地。张女士顿时感觉到左腿剧痛,无法动弹,被小宇的父亲王先生打车送往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左膝关节软组织受伤,左胫骨前外侧平台骨折。
事发后,张女士多次与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王先生则认为,孩子才10岁,并非有意撞伤人,且广场本来就是玩耍的公共区域,张女士自己不小心也有责任。由于双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担责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遂将王先生及游乐电瓶车经营者一并诉至法院。随后,王先生来到古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且王先生符合经济困难群体的援助标准,援助律师受指派代理此案。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援助律师向王先生解释法律规定,10岁的小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驾驶具有一定速度的游乐电瓶车本身就存在风险,而王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既未在一旁看护,也未对车速、路线进行任何限制,显然未尽到监护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向张女士诚恳道歉。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女士各类费用共计2万余元,游乐车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在赔偿金额的40%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援助律师提醒,游乐电瓶车的驾驶者多为低龄儿童,如果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区域行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家长作为“小司机”的监护人,最好陪同孩子乘坐游乐电瓶车,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孩子及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作为游乐电瓶车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未雨绸缪,事先划定相对安全的活动范围,限制儿童单独驾驶,并做好安全提示,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