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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如果儿童杀了人,会被判刑吗?当时法律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10-11 20:00:55  浏览量:5


一个不懂事的孩子犯了错,大人们总会说“他还是个孩子,不懂事”,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

那么,在遥远的清朝,如果一个儿童真的犯下了杀人这样的大罪,是不是也能因为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就免于处罚呢?

很多人可能会想,古代法律严苛,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管你是大人还是小孩。也有些人会觉得,古代社会讲究宗法伦理,对年幼的孩子总会网开一面。

清朝的法律,也就是著名的 《大清律例》,究竟是如何规定这件事的?

恤幼与慎刑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清朝法律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那就是“明德慎罚”,具体到老人和小孩身上,就是恤幼慎刑。

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文绉绉,说白了,就是体恤年幼的人,在用刑的时候要特别谨慎。

你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古代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吗?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

清朝的统治者认为,对年幼者和年老者动用严酷的刑罚,是有伤天和的事情。

因此,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他们确实为这个特殊群体开了很多“绿灯”。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犯罪就完全没有后果。

恤幼慎刑的原则,更像是一个“减速带”而不是“免罪金牌”。

它的目的是避免对那些心智未开、无心犯错的儿童施以过于残酷的惩罚,但绝不等于纵容犯罪。

“熊孩子”也分年龄段

跟我们现代法律一样,清朝的法律也早就认识到,不同年龄的孩子,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 《大清律例》 对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非常精细的划分,这直接决定了一个孩子犯罪后会面临什么样的命运。

这个划分大致是这样的:

首先是七岁这个门槛。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七岁以下的孩子,哪怕犯了死罪,原则上也是“不加刑”的,也就是说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可以看作是古代法律对完全无责任能力年龄段的认定。法律认为这个年纪的孩子完全处于蒙昧状态,其行为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犯罪。

接下来是十岁这个节点。对于七岁到十岁之间的孩子,法律的处理就变得复杂起来。如果他们犯了杀人这样本应判处死刑的罪,案件不能由地方官员擅自判决,必须上报给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决,这个程序叫做 “上请”。

皇帝会根据具体案情,比如孩子的作案动机、手段以及悔过态度等,来决定是宽宥还是惩罚。

然后是十五岁这条线。对于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少年,法律对他们的宽容度就大大降低了。如果他们犯的是流放以下的罪行,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来代替刑罚,这叫作 “收赎”。

但如果犯了杀人罪,情况就严重了。虽然他们通常可以免于立即执行死刑,但依然会被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也就是死缓。

而且,到了这个年龄段,再想通过“上请”程序获得皇帝的赦免,就变得非常困难了。

从这个年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清朝的法律对儿童犯罪的处理,是一个责任逐渐加重的过程。年龄越小,受到的保护越多;随着年龄增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重。

了解了这些基本的年龄划分,我们再来看看最极端的情况,如果一个孩子犯下了杀人这样天理难容的大罪,这些规定又会如何适用呢?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杀人偿命”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朴素正义观。那么,当凶手是一个孩子时,这条原则还会被严格执行吗?根据我们上一章讲到的年龄划分,答案是:视情况而定。

如果一个七岁以下的儿童,在玩闹中失手导致他人死亡,按照律例,他大概率是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当然,民事上的赔偿,比如安葬费等,其家庭还是需要承担的。

如果凶手是七岁到十岁之间,事情就棘手了。案件会被层层上报,最终摆在皇帝的龙案上。

此时,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出现了,那就是被害人的年龄。清朝的律例补充规定,如果被害的孩子比行凶的孩子年长四岁以上,那么行凶的孩子获得宽宥的可能性就很大。

但如果被害者与行凶者年龄相仿,甚至更小,那么行凶者就可能会被判处“绞监候”,等待秋后处决。

法律在这里的考量是,一个年幼的孩子杀死一个比自己大得多的孩子,很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被欺凌后的反抗,情有可原。反之,则说明其行为的恶意更大。

而对于十岁到十五岁的少年来说,他们一旦犯下故意杀人罪,几乎就告别了被彻底赦免的可能。他们最好的结果,就是得到一个“监候”的判决,也就是死缓。

他们的性命暂时被保住了,但依然像一把利剑悬在头顶,能否活下来,还要看后续的表现以及是否能遇上大赦天下的机会。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在法律眼中,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恶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由此可见,清朝法律在处理儿童杀人案时,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综合了行凶者年龄、被害者年龄、作案情节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力求在“恤幼”原则和维护社会公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然而,律例是死的,人是活的,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最终走向,往往还会受到更多复杂因素的影响,甚至包括最高统治者的一念之间。

一桩震惊乾隆朝的少年杀人案

理论说了这么多,我们来看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案子,感受一下清朝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

这个案子发生在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地点在湖北蕲州。

案子的主角是两个少年,一个叫徐桂儿,13岁;另一个叫曹受儿,年仅10岁。他们因为和另一个9岁的孩子李大生争抢糖果发生了口角和打斗 。在冲突中,曹受儿和徐桂儿联手将李大生按在地上殴打,并最终用石头将其砸死,随后将尸体抛入了河中。

案件发生后,地方官府陷入了两难。按照《大清律例》中关于儿童犯罪的规定,这两个孩子似乎罪不至死。尤其是10岁的曹受儿,正好处于可以“上请”的年龄。

最初,地方官员和一些上级官员都倾向于从轻发落。然而,当时的湖北巡抚姜晟却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此案性质恶劣,两个少年合谋杀人,手段残忍,如果不严惩,恐怕会起不到警示作用。

官司一层层打上去,最后到了刑部,刑部采纳了巡抚的意见,判决主犯徐桂儿 “斩立决”,即刻处斩;从犯曹受儿 “绞监候” ,即秋后问斩 。这个判决已经相当严厉了。

但故事还没完,因为所有死刑判决都需要皇帝最终核准。

案卷最终送到了乾隆皇帝面前。乾隆皇帝在详细审阅了案情后,做出了最终裁决。他认为,法律虽然有“恤幼”的条文,但其本意是怜悯那些无心之失的幼童,而不是包庇心存歹念的凶手。

此案中,徐桂儿和曹受儿合谋杀人,行为与成年人无异,其心可诛。

因此,乾隆最终批准了刑部的判决,下令将13岁的徐桂儿立即处死,10岁的曹受儿关入大牢等待秋后行刑。

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另一个发生在雍正年间的案例则走向了不同的结局,14岁的少年丁乞三仔因反抗欺凌失手杀人,雍正皇帝认为其情有可原,最终判其免死减刑,这也说明了皇帝个人意志在司法判决中的决定性作用。

皇帝的个人好恶、他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可以直接决定一个孩子的生死。

想想看,这是可幸,也是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