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能否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发布时间:2025-09-28 10:32:20 浏览量:2
读者提问:
我女儿韵韵经常与珠珠、亮亮、圆圆等几名年龄均为十一二岁的小朋友一起玩耍。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几个孩子在玩耍过程中,男孩亮亮与女孩珠珠发生争吵,继而珠珠被亮亮掀翻在地,手腕骨折。珠珠的父母为此花了不少医疗费。韵韵和圆圆都看到了事发经过。现在,亮亮的父母说珠珠受伤是自己摔跤所致,与亮亮无关,拒绝赔偿医疗费,因此,珠珠的父母准备打官司,并请韵韵和圆圆作证。请问,儿童能否作证人,其证言是否有效?
专家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能否当证人,不能仅从年龄大小方面去认定,而应当从其能否“正确表达意思”方面加以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儿童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即使存在言辞表达方面的障碍,也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自己所见到和听到的事实真相。
待证事实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即究竟是“珠珠自己摔跤跌伤”还是“珠珠被亮亮掀翻在地受伤”。作为现场目击者的韵韵和圆圆虽然只有十一二岁,但他们智力正常,对该简单事实是具有认知能力,可以进行正确表达的,即待证事实与韵韵、圆圆的年龄、智力状况是相适应的。因此,韵韵和圆圆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