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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不宜!幼儿园不足10米处现成人药品广告

发布时间:2025-09-23 22:12:19  浏览量:2

近日,湖南长沙一小区业主反映,小区门口出现一则“少儿不宜”的广告,且由于附近有2所幼儿园,其中一个幼儿园距离不足10米,许多家长接送孩子时都会经过该门口,担心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9月23日,市民热线一工作人员表示,天心区文源街道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就此回复称,关于市民反映的广告问题,已协商处理,更换完毕。

广告。 图/业主提供

【1】现场

根据该业主拍摄的照片,广告印刷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门口的道闸挡杆上,画面中央有“X戈挺你”字样,右侧配图中,一男子和一女子四目相对。

一大型医药连锁店客服人员介绍,是一款主要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小区大门道闸挡杆属于大众传播媒介,不属于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在此处发布处方药广告显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更换

9月8日,九派新闻以家长身份咨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接线人员表示,没有注意到此事,也没有关注过该广告,会向领导反映。

同日下午,物业工作人员称,该广告不是由物业投放,主管了解此事后,已通知道闸公司,看看后续怎么处理。

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长沙市民热线12345。9月23日,市民热线一工作人员表示,天心区文源街道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就此回复称,关于市民反映的广告问题,已协商处理,更换完毕。

赵良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据中华网财经报道,2021年6月,该药品所属广州药企曾因在电梯里张贴“X戈”处方药广告,被当地市监局罚款8万元。更早前,因在纸媒上发布同类处方药广告,该药企被罚款7万元,因在网剧《太子妃升职记》中植入“X戈”处方药广告,被罚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