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微课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2 19:24:28 浏览量:1
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1
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张某父母于张某婚前为其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徐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办理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双方共同共有。徐某与张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徐某诉请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共有房产和存款。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时达不成有效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张某的名下,双方共同共有。因案涉房屋购买及装修均为张某父母出资,徐某对该房屋没有经济付出,从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对房屋所作出贡献大小等因素考虑,判决徐某分得该房屋20%的份额。另根据两人名下存款的情况,在财产的分割上适当照顾了徐某。
【典型意义】
虽案涉房屋于婚后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为二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裁判,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并不能够使徐某“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份额。本案中,在女方主张要求男方给付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确定男方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同时结合案涉房屋系男方父母于婚前出资购买并装修的事实,且已在存款分割方面照顾了女方,法院认定由女方取得案涉房屋20%的份额,判令男方以鉴定所确认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女方相应的折价款。
02
齐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案
——“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
【基本案情】
齐某和唐某于2008 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又生育一女。自女儿出生后,唐某即全职在家,负责照顾一家四口的饮食起居。双方自2018年9月因为生活琐事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跟随唐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齐某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仅对两名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唐某要求齐某支付家务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齐某和唐某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的母亲并予以协助。经询问,婚生子女均愿意跟随唐某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相互陪伴、共同成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婚生子女均由唐某抚养为宜。根据查明的齐某工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两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齐某的负担能力,酌定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女每人抚养费3000元。因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辞去工作,在家抚育二名婚生子女并承担家务,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法院判决支持唐某要求齐某给予家务补偿的主张。
【典型意义】
“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对于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争取女性平等权益具有典型意义。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家庭的意义,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会牺牲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家庭提供更多无法量化的支持。离婚时,“全职太太”因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导致缺乏经济能力,却面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失公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请求,让家务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