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猥亵女友的女儿被从重判刑 律师: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5-09-15 16:42:15 浏览量:1
近日,湖北武汉江汉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高红(化名)早年丧偶,一个人靠打零工抚养女儿。2024年初,高红结识了陈某。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陈某辞职后经常出入高红家。
图片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2024年11月25日晚,收工回家的高红察觉女儿神态异常,追问之下,女儿说陈某对她“动手动脚”。高红随即报警。次月,民警将陈某抓获。
此时,被害人的陈述尤为重要。在两次陈述中,玲玲(化名)都较为清晰、稳定地描述出陈某的所作所为,只是起止时间有变化。玲玲表示,自己知道陈某心怀不轨,也知道那些动作具有侵犯性,所以一直在反抗、躲避,但陈某会趁妈妈忙时伺机下手。“我如果反抗,他会生气,就会找碴儿和妈妈吵架。”玲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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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犯罪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至11月,陈某行为构成多次猥亵。庭审时,面对公诉人有力指控,陈某态度有所松动,并在法庭讯问时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起止时间与猥亵方式,当庭自愿认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从重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认定陈某是累犯)。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一案一论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陈某对玲玲实施了“动手动脚”等具有侵犯性的行为,且玲玲明确表示知道陈某心怀不轨,一直在反抗、躲避。
陈某的这些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情形。根据该法条,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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