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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泽案呼市再开庭:儿童伤害侵权类案件拒执罪量刑时点认定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5-09-15 15:58:27  浏览量:2

2025年8月1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小宇泽案的肇事司机拒执罪再次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肇事司机继续逍遥法外逃责的庭审,引发拒执罪的量刑时点、标准如何认定等问题热议。

时年跨越三省千里接力救援小宇泽的视频画面截图

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千里救援的故事曾牵动了千家万户的心,小宇泽离世后,宇泽妈妈为实现孩子生前做医生的愿望,进行了角膜捐献,给两个孩子带去了光明,将生命与爱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并捐款发起设立宇泽慈心。7年来“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慈善爱心活动传递到近30个省份,但案发至今7年以来,违法超速驾驶机动车且撞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案发后又以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肇事司机仍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

小宇泽案中,交通事故案发后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经历了1年6个月),肇事司机明知有责任却不履行救助责任和垫付救助费用的责任,大额提现转移财产持续到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该期间至今没有被检察官作为拒执罪的量刑考虑区间,对于超速行驶撞人后见死不救,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超过百万,至案件进入诉讼结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仅对涉嫌拒执罪肇事司机任某提出量刑一年的建议,是否有悖“两高”对于此类拒执案件、案例有关从严从重判罚的基本原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思考。

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占整个执行系统的比例较高,希望小宇泽案件作为全社会关注案件,能够有效破解儿童伤害类案件执行难的困境,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诉,有效发挥拒执罪的惩戒力度,从根本上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

一、交通肇事类案件肇事司机拒执罪的认定时点争议。

在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中,拒执罪的量刑时点应如何认定?是从案发后行为人明知负有救助赔偿义务时开始转移财产起算,还是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安立案、检察院批捕、移送法院公诉)后起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官在本案中的拒执量刑认定区间与标准是否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效应。

中国的交通肇事率居高不下,每年有20余万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也是造成儿童意外伤害的主因,而如果超速撞人后见死不救,之后又以各种方式转移大额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司机不能依法得到严惩,无疑对平安出行、司法公平正义带来隐患和冲击。

如果小宇泽案这样判,会导致更多的肇事者案发后不救助、恶意转移财产(上百万)逃避法律责任却可以逍遥法外,相当于明示肇事者“案发后不用拨打120救助,也可以大额转移财产提现逃避承担受伤害儿童的急救费用,只要肇事司机在法院一审前转移财产,即使判决生效后形成没有执行能力的假像,这些都不会追责,也都不作为拒执罪的量刑情节”,这样相当于为肇事者撞人后不救助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却逍遥法外撑伞!

小宇泽案持续7年的诉讼程序,肇事司机为何没有依法得到严惩?不仅大幅度降低肇事司机的犯罪成本,让拒执罪,两高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让执行难上加难,而且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儿童平安出行、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于推动司法执行公平正义形成极大的冲击! 呼吁依法严惩交通肇事侵权类案件的拒执者,破解执行难困境,推动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建设,有效推进司法执法的公平正义

二、案件庭审回顾

2025年8月15日,全社会关注的小宇泽案肇事司机拒执罪一案在呼市赛罕区法院再次开庭。(肇事司机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针对公安提供案发后至判决生效之间肇事司机持续转移的上百万款项的补充侦查证据,肇事司机任某为自己逃避拒执罪的法律责任,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如下:

(一)赛罕区公安针对案发后第二天的肇事司机配偶大额提现转移50多万进行了补充侦查,调查结果显示12万转给了任某表妹用作番茄炒投资。剩下的钱肇事司机辩称是留给自己的儿子的。案发是2018年10月3日,次日是10月4日,属于股市休息日,肇事司机大额提现逃避责任转移财产的理由根本无法立足!

(二)任某称对该笔款项的支出不知情,称系其配偶李某所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大额的提现转出,明显是为逃避责任而辩解。按照其陈述理由,一方面提现给其表妹,一方面给儿子用,都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作为案外人,明知肇事司机有履行能力却在案发次日提现50余万而拒绝支付小宇泽的救助费用,配合协助其夫、肇事司机任某转移财产,根据两高最新加大拒执罪的司法解释,属于案外人,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责追诉。

(三)偶尔七八千左右的工资。肇事司机辩称是业务部的,并不是自己的钱。实际上肇事司机在工行工作,一般人都知道这属于金融机构发给员工的奖金和绩效。如果是业务应该归属公司账户,而不是所谓个人的账户。

2018年10月3日,肇事司机超速撞人后见死不救,没有拨打120, 放任小宇泽错过了4个多小时才被送到距离案发现场只有20分钟车程的医院,而且没有垫付一分钱的小宇泽重症监护室的医疗费,却在案发后第二天其配偶名下提现转出50余万的大额提现,肇事司机有基本的先行救助责任却没有履行。

(四)突出问题: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的拒执者为自己做无罪逃责辩护的理由,公检法是否可以直接采信?

小宇泽案件中,如果肇事司机为自己案发后持续转移隐瞒财产到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且虚构一些债务及理由为自己逃责,如果这样有违百姓基本公序良俗、基本良知的逃责理由被采信,那是否意味着以后拒执者都可以找理由逍遥法外,执行难上加难,两高最新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无法落实,执行的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无法实现!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都有自己的侦查队伍,如果盲目采信犯罪嫌疑人为自己逃责,有违基本良知和公理的理由,那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通过各种理由蒙蔽一线执法者,都可以逍遥法外,拒执罪形同虚设,司法执法公正从何谈起?呼吁赛罕区检察官应充分考虑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考虑案发后到判决生效之间肇事司机转移隐瞒财产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拒执行为。

超速撞人后见死不救的肇事司机不仅没有依法承担交通肇事罪、见死不救的故意杀人罪,如今也要逃避承担拒执罪,继续逍遥法外吗?是什么力量让法一直向不法者低头?坏人的犯罪成本几乎为零,好人的维权成本无限放大,正义得不到伸张?

三、案件争议焦点

时点认定争议

2018年10月3日案发至2021年5月一审期间,肇事司机及其配偶通过大额提现转移近90万元财产,但公诉机关未将此期间的行为纳入拒执罪考量。这种认定问题将产生两大对于司法公平正义与执行的冲击:

(1)变相纵容肇事者在案发后至诉讼程序启动前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2)使《刑法》第313条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威慑效力形同虚设,导致侵权类拒执者逍遥法外。

行为恶劣性分析

(1)即时救助义务:肇事者拒绝拨打120,导致伤者延误救治4小时而错过了最佳救助期(案发现场距医院仅20分钟车程);

(2)财产转移:案发次日即转移提现50余万元存款,持续至诉

讼阶段累计转移超百万元;

(3)支付能力:肇事司机是银行从业人员,具有稳定收入,转移金额远超待赔数额。

四、司法实践对于肇事司机明知有赔偿责任却转移财产抗拒法律责任承担及恶意转移的认定标准。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证明肇事司机是'明知有赔偿义务'的?有哪些具体证据标准?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证明肇事司机“明知有赔偿义务”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具体证据标准如下:

1、法律规定及常识性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肇事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知晓这一法律规定。若发生事故,可推定其明知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肇事司机应能预见到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这也是其明知有赔偿义务的体现。

2、行为表现相关证据:若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调查、试图逃避责任等行为,可间接证明其明知有赔偿义务。例如,未及时拨打120救助伤者,或在警方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通常判断肇事司机转移财产行为是否为主观恶意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转移行为的时间:

若肇事司机在明知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后,如在事故发生后至诉讼程序启动前转移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意较大。

•肇事司机的行为表现:

如肇事司机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调查、试图逃避责任等行为,可间接证明其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

五、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为诉前转移财产依法追究拒执罪提供了重要指导。

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肇事司机及配偶在判决裁定前负有执行 义务。但是却在案发后进入诉讼程序前选择了离婚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承担。在法院一审审理前,如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该指导型案例对于肇事司机拒执罪的量刑是1年零6个月,而且此案仅是人员受伤。然而小宇泽案件是肇事司机超速行驶,撞人后见死不救导致1人重伤2人失去生命,案发后次日提现50多万,却拒绝承担受伤的小宇泽急救费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赛罕区检察官仅仅根据生效判决后的转移数额提出量刑建议,有待考量。

无论是拒执罪出台的本源,刑法界普遍认可的“明知有赔偿责任却开始转移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还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案发后至一审前,属于明知有赔偿责任,开始转移财产逃避未来生效判决的承担,这一诉前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公诉机关作为拒执罪的量刑依据,与最高院拒执罪1396指导性案例类似,都是对于明知有赔偿责任却在案发后,法院诉讼开始前的时间区间进行了财产转移,最终都被检察院和法院作为量刑的依据予以考虑。

六、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解释,"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调解书;"有能力执行"包含隐藏、转移财产等规避行为。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两高)2024年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一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二是是明确从重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交通肇事类生命权侵权案件拒执罪量刑起始点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对于没有履行先行救助责任而后转移财产抗拒救治等法律责任承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应采纳的认定标准

根据指导性案例及法理,生命权侵权案件的拒执行为认定时点应遵循:

明知原则:自行为人知晓需承担赔偿责任时起算;

行为延续性:包括诉讼程序启动前的持续性转移行为;

社会危害性:重点考量对急救费用等特殊款项的恶意拒付。

(二)小宇泽案件目前量刑认定的突出风险

若小宇泽案件将交通事故案发后法院一审诉讼程序启动前(长达16个月的时间)肇事转移财产行为排除在拒执罪量刑考量外,将导致大量的案发后不救助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逍遥法外,会让拒执罪形同虚设,对于受伤害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冲击:

执行困局:形成"诉讼空窗期"财产转移的监管真空;

司法权威受损:终本裁定率攀升,执行难问题加剧;

价值冲突:与"平安中国"建设及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相悖。

八、呼吁加大交通肇事类侵权司机拒执的惩治力度

为推进侵权类案件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建议进一步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包括:

(1)将转移财产逃避救助及费用承担情况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2)完善"赔偿义务明知时点"的推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等情形。

司法实践层面

(1)检察机关应综合审查全流程财产变动;

(2)对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应从重惩处。

九、小宇泽案件推动执法公平正义的期盼

小宇泽案暴露的拒执认定标准偏差,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效能。司法机关应秉持"生命权优先"理念,通过精准适用拒执罪条款,筑牢儿童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司法保障。

遗憾的是,呼市赛罕区检察官至今没有考虑以上因素,没有参照相关最高法相关指导性判例,也没有考虑拒执罪的定罪量刑的“明知有赔偿责任就开始转移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安补充侦查的肇事司机及配偶案发后大量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依然坚持肇事司机转移隐瞒财产的认定时间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起算,而不是案发起算?按照检察官的量刑逻辑,所有的交通肇事等侵权人都有充分的时间在案发后转移财产抗拒法律责任的承担,检察院也不会依法作为量刑区间追责,让案发后转移财产拒执的侵权人都可以逍遥法外,让法院生效判决根本无执行,让被害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这对于儿童保护,对于司法执法公平正义是莫大的冲击。

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践,肇事司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理应依法严惩。小宇泽案件中,肇事司机从肇事后应当知道承担救助和赔偿责任,却不救助逃避承担责任,转移、隐瞒财产导致的状态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转移、隐瞒财产数额远超过待赔偿金额,主观恶意极大,肇事司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实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性极大,司法实践中应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适用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界通常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受伤害者的救治费用,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拒执行为更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应以及两高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理应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判罚。

无论是拒执罪设立的初衷,还是从指导性案例的法理,侵犯儿童生命权案件的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拒执罪认定的起始时间,应该依法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却不施救并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起算,而不是案件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起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再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一般要至少半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只有对这类案件拒执罪量刑的认定起始时间进一步明确从案发后肇事者明知起算,无论从法理根本还是百姓的公序良俗,通过为地方司法部门提供指导,加大拒执的惩治力度,才能根本上杜绝侵犯生命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侵权人从案发后转移财产抗拒未来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况,也会有力破解执行难的困境,提高侵权人的犯罪成本,大幅度降低儿童伤害等案件的发生,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执行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呼吁相关部门关注,依法严惩交通肇事侵权类案件的拒执者,破解执行难困境,早日给小宇泽讨回公道。为了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环境,呼吁公检法依法严惩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推动儿童平安出行、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让百姓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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