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里儿童开玩具车撞伤路人,谁该负责?
发布时间:2025-09-05 16:03:01 浏览量:1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罗娟)儿童游乐场里,小朋友开着玩具电瓶车游玩,结果不小心把人撞伤,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呢?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不无警示意义。
某公司在公园经营儿童游乐场,并提供儿童电瓶车租借服务。沈某为六岁的女儿小刘租借该公司的儿童电瓶车,陪同其在公园公共区域驾驶游玩。但在游玩过程中,小刘不慎将在公园公共区域散步的刘奶奶撞倒,导致其股骨骨折。后来,刘奶奶将沈某、小刘以及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其中,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儿童电瓶车撞伤刘奶奶,系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发时,某公司既未取得游乐园经营资质,也未在公园公共区域设立的游乐场中划定与行人区域分离的儿童电瓶车游玩区域,且案发现场未配备安全引导人员。作为经营者,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奶奶受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奶奶在公园公共区域散步应注意自身安全,但经过游乐场儿童电瓶车行驶区域时忽视自身安全,未及时避让,亦存在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后,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沈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奶奶自负10%的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性儿童电瓶车项目的驾驶者多为低龄儿童,如果在公共区域人流量较大时行驶,易引发安全事故,需引起多方重视。作为监护人,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陪同孩子乘坐儿童电瓶车时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保障孩子及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作为商场、广场等场所的管理者,要预见儿童驾驶儿童电瓶车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游玩的风险,应该划定相对安全的活动范围,做好安全提示,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