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是啥?和每个娃都有关! || 与法同行
发布时间:2025-08-25 16:32:02 浏览量:1
本期节目邀请到
安康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钱玉英
来与我们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
当中的具体内容
安康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钱玉英(左)
《897与法同行》节目主持人 张耀(右)
Q
《学前教育法》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请您结合《学前教育法》为我们解读一下,什么是学前教育?该法所界定的学前教育对象有哪些?是否每一位儿童都必须要参与学前教育?
A
《学前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学前教育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年龄范围明确为3-6周岁,也就是幼儿园小班至大班。
这是尊重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儿童年满3岁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够适应集体生活,接受有组织的学前教育,同时,《学前教育法》也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以满足部分家长的托育需求。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国家鼓励但不强制入学。
Q
部分家长担心幼儿园的幼师素质参差不齐,《学前教育法》对教师资格有硬性规定吗?
A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
国家推行幼儿园园长职级制。幼儿园园长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前教育法》第四章对幼儿园教职工队伍作了系统规定,要求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严格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聘任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人员。同时,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监测,确保教职工以良好状态参与教育工作。
Q
部分家长不清楚幼儿在幼儿园会学些什么,《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内容有哪些规定?
A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
第五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学前教育需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科学设计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生活化教育,不得小学化教学。幼儿园保教内容主要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社交能力、认知发展及情感培养等方面,主要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通过体育锻炼、情绪管理等,培养幼儿良好身体素质和健康习惯;通过听故事、看图书等,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和阅读兴趣;通过集体活动、角色游戏等,帮助幼儿学会遵守规则、尊重他人;通过观察动植物、探究自然现象等,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科学探索兴趣;通过绘画、舞蹈、表演等,培养幼儿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增强自信心。 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幼儿生活自理能力、安全意识及规律作息习惯。
Q
在《学前教育法》中提到普惠性,主要表现有哪些?
A
《学前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幼儿园资源总量供给方面,该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合理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二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即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在特殊关爱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落实生活补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合理便利,推进学前融合教育发展。
另外,202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即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