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身材矮小怎么办?长效重组生长激素QHRD211正在招募中!
更新时间:2024-09-03 08:22 浏览量:9
生长激素缺乏症(GHD)是由于垂体前叶分泌的生长激素不足所导致的一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主要以身材矮小为突出症状。该疾病主要由于先天性基因变异、垂体前叶的某些疾病、损伤或手术切除等因素导致生长激素分泌不足而引起。
QHRD211注射液是新型聚乙二醇定点修饰的长效重组生长激素。临床前研究结果表明,QHRD211注射液是安全有效,并且具备更良好的临床顺应性。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8月19日,长春金赛药业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商品名:金赛增®, 简称PEG-rhGH)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本次获批的规格为27IU/4.5mg/0.5ml/瓶,可用于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引起的儿童生长缓慢、特发性身材矮小(ISS)以及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Turner综合征)所致儿童的生长障碍患者。
研究药物:QHRD211注射液(II/III期)
登记号:CTR20243034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赛增)、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金赛增)】
适应症: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
申办方: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QHRD211注射液的规格:54IU/9mg/1mL,0.5mL/支;用法用量:皮下注射,0.1mg/kg、0.2mg/kg、0.3mg/kg;用药时程:每10天给药一次;最多给药52周。
入选标准
1、青春期前,Tanner分期Ⅰ期,性别不限。
2、年龄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男孩实足年龄:3岁≤年龄≤12岁;女孩实足年龄:3岁≤年龄≤11岁。②实足年龄超过上述范围,但经研究者评估判断骨龄落后实足年龄≥2岁。
3、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及《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对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造成的儿童生长障碍诊断临床证据的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 筛选时根据2009年,李辉等发表的《中国0~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的标准化生长曲线》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平均身高2.0个标准差(即HT SDS
② 身高增长速率(HV)(距离筛选前最短6个月至最长18个月时间段内)。
③ 一年内进行两项不同生长激素刺激试验确诊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生长激素峰值水平≤10.0ng/ml),两项作用方式不同的药物激发试验中,注意选择一种抑制生长抑素的药物(如胰岛素、精氨酸、吡啶斯的明)与一种兴奋生长激素释放激素的药物(如可乐定、左旋多巴),可以分别进行,也可同时给予(复合刺激)。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之一的患儿(除生长激素缺乏症之外,至少患有另外两种垂体激素缺乏症),只需进行一项生长激素刺激试验。
④ 骨龄小于实际年龄,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由研究者或指定人员根据G-P法(Gruelich &Pyle 骨龄图谱法)必要时参考中华-05、TW3-C、RUS-CHN等骨龄评价方法综合判断(可接受筛选前6个月内的检查结果)。
4、筛选期IGF-1≤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平均值(即IGF-1≤0 SDS)或中位数(即IGF-1≤P50)。
5、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其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MPHD)之一的患儿,经研究者判断达到病情稳定≥1个月者(如经规范治疗后,监测血清激素水平证明治疗达标),可考虑入组。
6、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监护人为父母则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如果受试者已经年满8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8岁的受试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1、既往2年内接受过累计≥1个月的生长激素或IGF-1治疗的儿童GHD患者。
2、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物质过敏者),或已知对QHRD211及相关辅料、赛增和金赛增及相关辅料有既往过敏史者。
3、骨骺已闭合者。
4、根据2008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诊断为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疾病,包括:
① 确诊的已知会影响生长的染色体异常或其他已知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Turner综合征、Laron综合征、Noonan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Russell-Silver综合征等,但视神经发育不良除外;
②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身材矮小且无法通过生长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慢性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病、营养不良、吸收障碍、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乳糜泻、佝偻病、社会心理性侏儒症、软骨发育不良;
③ 根据病史、体检等资料识别的其他影响生长发育的先天性疾病,如家族性特发性矮身材等。
5、根据2013年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可能增加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风险或存在rhGH治疗禁忌证的情况,包括:
① 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空腹血糖≥110mg/dL(6.1mmol/L)或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6%;
② 显著性脊柱异常,包括脊柱侧凸(Cobb 角>10°)、脊柱后凸和脊柱裂等变异、股骨头滑脱;
③ 筛选时,眼科检查(包括眼底镜检、OCT、验光)等检查结果提示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压增高和/或视网膜病变者;
④ 筛选时,经蝶鞍区磁共振成像(MRI)结果提示颅内恶性肿瘤者(可接受筛选前12个月内的MRI结果);
⑤ 恶性肿瘤或潜在肿瘤(家族史),或既往肿瘤已治愈但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6、肝功能异常或肾功能异常(ALT>正常值上限3倍,Cr>正常值上限1.5倍)。
7、其他系统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肺减退、血液系统疾病(包括有血小板减少或其他凝血障碍病史)、免疫功能低下、精神行为异常(如诊断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8、筛选期传染病筛查提示任何有可能进展为严重全身性感染的疾病:如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9、筛选前30天内使用过或伴随治疗中需要使用其他可能影响生长的治疗,如合成代谢类固醇激素、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类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抗炎治疗,但上述药物局部给药(如皮肤、吸入)以及腺垂体功能减退的激素替代治疗(如生理剂量的甲状腺素、糖皮质激素、去氨加压素等)除外。
10、一年内经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手术、或有任何手术指征者。
11、在筛选前30天内参加(定义为接受试验药物或试验器械)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12、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 受试者和/或受试者的父母和/或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很可能会不遵守临床研究过程,无法完成临床研究者;②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的,可能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完成本研究或遵从本研究流程的任何因素;③ 经研究者评估,参加试验的潜在风险大于获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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