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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5-05-28 15:28:20  浏览量:3

一、亲子关系的定义解读

亲子关系,广义上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双向作用的人际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也称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38岁的方女士在泰国某医院通过辅助技术生育,拥有自己的孩子,事业有成的她坚信自己即将迎来完美人生。但这个花费巨大而生育得来的孩子,在法律上究竟是谁的子女?

二、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依据及方式

目前,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1.《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如血缘关系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以上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父亲、母亲、子女(未成年子女由监护人代理)可以当原告,起诉时要先提供一些基本证据,比如出生证明、一起生活的记录、证人证词等。若想通过非诉讼方式,需要双方自愿配合,比如一起协商后承认亲子关系,或者通过公证处公证、签订书面协议来确认。无论哪种方式,通常都需要亲子鉴定作为关键证明。

三、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风险

我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DY行为。这往往导致该类特殊生育方式所生子女,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可能面临以下困境风险:

1.按照“分娩者为母”原则,可认为孕母是法律上母亲,尽管其与孩子无DNA关联。即使生物学母亲通过DNA检测证实血缘关系,也仍需通过司法程序才能确认亲子关系,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2.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母亲”是孕母,变更登记需要孕母配合。但最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政策中,大部分地区只能办理生母信息的出生证明,无法变更,而且,孕母可能索要高额补偿,或直接失联。导致法定医学证明与现实存在矛盾。

所以,基于DY属违法行为,存在种种原因、矛盾,法院可能会拒绝确认原告方与该类子女的亲子关系。例如2015年上海相关DY案例中,法院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原告方获得抚养权,但仍认定孕母为法律母亲。

四、总结

虽然以辅助生殖技术DY所生子女,进行亲子关系确认,会存在困境、风险,但生父母仍需对孩子负起该有的责任。中国法律对DY采取严格禁止态度,每个选择非传统生育方式的女性都在进行一场冒险。尽管DY出生的孩子,能与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的几率大,我们仍应通过合法方式实现生育意愿。科技可以突破生理界限,但永远无法绕过对生命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