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抢藏”小孩?法院将“一纸禁令”变“共育协议”
发布时间:2025-05-15 17:12:44 浏览量:3
正值5月15日“国际家庭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离婚纠纷案件。此案系该法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通过“禁令转协议”的创新方式,将剑拔弩张的抚养权争夺转化为共同育儿的温情方案。
案件当事人小张与小王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小王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带着儿子离开共同居所,并拒绝小张探望孩子长达半年之久。小张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制止小王的“抢藏”行为。
受理该案后,东莞第一法院立案庭家事审判团队立即联合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开展多次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小王释明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同时引导小张理解,禁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非单纯地“限制”。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在离婚诉讼期间共同抚养孩子,并详细约定了子女的生活、学习接送等具体安排。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东莞第一法院还发出“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函”,提醒双方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携手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人格权侵害禁令转化为共同育儿协议。”承办法官杨小可说道。
该案是东莞第一法院在家事审判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又一实践。通过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的温情守护。
法官说法
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而法院与妇联的联动机制则有效促成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的处理进一步做出规定和明确。同时还规定了,除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外,还要特别关注夫妻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