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儿童乐园意外受伤,谁担责?全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5-06 03:02:55 浏览量:3
儿童乐园
是很多家长的“遛娃”首选
但游乐园在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
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小红(化名)的家长在某游乐场给小红办了一张会员卡。2023年7月,7岁的小红与其父亲一同到某游乐场游玩,入园时,小红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其父亲坐在外围休息区观望。二个多小时后,小红从旋转游乐设备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红由其父母带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红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其治疗损伤产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小红的父亲作为监护人,遂将某游乐场诉至全南法院,要求某游乐场及某游乐场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小红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场所经营的门店是对外收费的游乐场所,应对入园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游乐场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他们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即便有监护人陪同,经营者亦应提供游乐指导和安全保护,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事发时某游乐场并无现场工作人员在涉案旋转游乐设施旁维持秩序、对儿童进行安全防护。小红攀爬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属于该旋转游乐设施所禁止且危险的乘坐方式,极易发生危险。某游乐场未予以制止,未尽到危险告知及防范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是小红受伤的原因之一,且过错较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红已满7周岁,对攀爬至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并从高处往下跳的危险有一定认知;且小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安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但其监护人全程都坐在场地外围的凳子上,未进入游乐区陪同,未及时关注孩子玩耍情况,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情况,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综上,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某游乐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40%由小红自行承担。因某游乐场为其经营场所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某游乐场承担责任部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儿童乐园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之外,还应对娱乐设施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虽然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当孩子在游乐场所游玩时,其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照看陪护,教导孩子规范行为,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