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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跳跃物业设置的人车分流石墩摔伤 物业公司会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5-04-18 19:01  浏览量:5

小孩跳跃通过小区物业设置的人车分流石墩时,不小心跌倒摔伤。小孩家长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责任究竟应该谁来承担?

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小业主跑跳过石墩受伤 物业被要求赔偿

唐某(12周岁)是合川某小区居民,重庆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内有一条环形步道,物业公司为引导人车分流,防止车辆进入人行步道,在步道临近小区车库出入口处设置了石墩以作阻隔,并放置了警示牌。某日,唐某在通过该石墩时,没有从石墩间隙通过,而是以跑跳方式越过石墩,结果身体失衡摔倒在地致受伤,随即被送医治疗。

事后,唐某和母亲汪某以重庆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告对自身安全未尽义务 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重庆市合川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了小区公众利益,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在车库出入口设置石墩、放置提示牌,以引导人车分流,属于积极服务管理行为,对行人正常通行并无安全隐患。

原告唐某受伤系跳跃石墩时身体失衡所致,从其年龄来看,具备的认知能力是能够判断出可能出现的危险,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法院予以尊重。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补偿原告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中院事实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公众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

法院在衡量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责任划分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自身过错程度,以及场所内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明确安全警示等因素。

本案中的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设置石墩的行为是从小区整体的安全考虑出发,属积极履行管理义务。而原告虽是未成年人,却具备判断自身安全界限的能力,其家长也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故在此事件中应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