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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收养关系的法律变化

更新时间:2020-09-24 19:23  浏览量: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收养关系上有哪些变化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艳哲律师进行解读。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删去了收养法中可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不满14周岁”的限定,明确符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增加规定“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只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三、《民法典》严格收养条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法中只是规定男性收养女性被收养人时需要四十岁的年龄差,《民法典》中扩大了范围,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更加严格,不仅能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权益,也注重保护未成年男性的权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增加收养评估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也更加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也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将由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因民法典在第十九条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八周岁以上,因此第一千一百零四条也做了相应修改,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可以自主表示自己是否愿意被收养。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