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都护未·今朝行 | 协议离婚未征求已满八周岁小孩意愿,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5-03-27 01:02 浏览量:3
2008年,谢某与郭某依习俗成婚,双方于2009年7月13日生育儿子谢某辉,于2011年3月24日生育女儿谢某慧。2011年10月18日,双方在瑞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夫妻关系不和,谢某、郭某欲协议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前,谢某、郭某协商儿子谢某辉由谢某抚养,女儿谢某慧由郭某抚养。郭某将离婚后谢某慧随自己生活告知了谢某慧,但谢某慧并未作回应。
2023年1月29日,谢某、郭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谢某、郭某双方并未分开居住,而是仍与两个小孩一起继续租房居住生活。
2024年6月底,郭某与女儿谢某慧搬离谢某住处单独租房居住,大约共同生活了一星期左右,谢某慧便搬回至谢某住处随谢某生活。因谢某慧不愿随郭某生活,由此引发双方争议,谢某遂向法院起诉郭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父母在离婚时应当征求小孩意见并尊重小孩真实意愿。本案中,原、被告于2023年1月29日协议离婚时,小孩谢某慧已年满八周岁,双方在事先未征求小孩谢某慧的意见,而只是向谢某慧告知了原、被告双方决定的结果,且谢某慧当时也未明确回应,故不能认定谢某慧随被告郭某生活是其真实意思。现女儿谢某慧向法院提交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书,且经询问谢某慧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谢某一起生活,原告具有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小孩谢某慧,因此,对原告谢某要求将小孩谢某慧变更为其抚养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孩谢某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原告谢某抚养,被告郭某应自2024年9月1日起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原告谢某支付小孩谢某慧的抚养费,直至小孩谢某慧年满18周岁止,当月的抚养费应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